「一带一路」实用指南 - 如何解决「一带一路」争议

金杜律师事务所

到底有多少「一带一路」投标方研究合同草稿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并对此提出详细的意见?没有多少。然而,这一条款却是合同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为「一带一路」项目很容易遭遇各种索赔,毕竟当中许多项目都在带有高度政治、经营和法律风险的国家进行。如果各方没法达成和解,则他们将需要依赖争议解决条款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各方总是自动以「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英格兰仲裁」、「新加坡仲裁」、「新加坡法律」等字眼起草合同,因为这就是他们习以为常的做法。但在「一带一路」项目中,务必要妥善考虑这些是否真是最适当的条款。

「一带一路」投标方很有必要停下来仔细考虑争议解决条款,并决定是否需要找到发包人和/或贷款人,向他们解释为何更慎重地考虑争议解决条款是一种更利于所有相关各方的做法。有些发包人/贷款人将会说:「不,我们不修改这一条款」。但另一些有可能会被说服(也许是为交换其他让步的条件)。

毫无疑问,「一带一路」项目的争议解决条款应把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模式。国际当事方更倾向于仲裁的原因在于:私密性强;不像法院程序那么正式;且更容易在不同管辖区强制执行。但是仲裁地选在哪里?以及根据哪个管辖区的法律仲裁呢?

一个好的争议解决条款应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 仲裁在哪里进行?

对于「一带一路」项目,通常观点认为,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贸仲委仲裁,抑或是「一带一路」东道国仲裁,都无法足够中立到令各方都能接受(至少会有一方无法接受)。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各方常选择在伦敦或新加坡(有时是斯德哥尔摩或巴黎)仲裁。不过,何不在香港仲裁呢?香港受惠于「一国两制」的法律制度,因此依旧是一个普通法管辖区,不仅拥有行事高效独立的普通法法官,也拥有专业水平位居全球前列的终审法院。

但「一带一路」东道国经常说,「我们会担心香港,因为它不是完全独立于中国的」。东道国在此犯了严重错误。这也显示出东道国实际上并不明白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倒是对东道国的「一带一路」参与方自己大有裨益。为什么呢?因为内地政府和香港政府之间订有特殊的安排,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根据这项《安排》的规定,如任何一方未遵守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香港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下一级法院在决定拒绝根据《安排》强制执行香港裁决时必须事先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请示,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言下之意是,未经事先上报,一概不会拒绝准予根据《安排》强制执行香港裁决。

换言之,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对东道国一方的有利之处在于,相较于在伦敦、新加坡、斯德哥尔摩或巴黎作出的裁决而言,香港裁决将会享有更优越的强制执行权利。对于中国参与方而言,香港也有明显的吸引力,这不仅体现为香港与内地的关系,更是因为香港拥有无懈可击的法治、处理案件时的办事效率、可供选择的多元化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以及文化上的接近性。

  • 管辖法律

中立的法律(例如,香港、英格兰及威尔士或新加坡法律)可被选作管辖实体争议的法律。在订明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同时,考虑选择上述实体法也毫无问题。例如,一方可使用争议解决条款订明香港仲裁,同时选择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作为管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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