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对不起,此内容只有英文版本。
香港电子支付平台联款通(AsiaPay)设计了先进的在线系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的本地市场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公司行政总裁陈永祥表示,他们的服务范围覆盖亚洲及中国,在非洲和欧洲也取得了很多跨行业的机会。而香港贸易发展局所举办的活动,例如亚洲电子商贸峰会,为公司带来了推广品牌的机会。
香港科技大学新兴市场研究所的博士后研究员迪尼·塞科
- 长远来说,中国须改善投资条约网络,从而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
- 在短期和中期,投资者须仔细考虑投资保险产品,以保障自己在外地的投资。
- 投资者须认识现有的一带一路经贸纠纷解决途径,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新成立的中国国际商事法院。
- 以调解(mediation)去解决投资和商业纠纷愈见有效。
议题
一带一路倡议(以下简称BRI)不断促进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以下简称 FDI)的增长。许多一带一路投资,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都面临著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的特点是前期资本支出大,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产生回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差异性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不同,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一些国家腐败严重,治理不善,破坏了贸易、投资和总体商业环境。一些项目的复杂性及其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地理范围增加了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不仅受到经济和金融风险的影响,还面临严重的政治和监管风险。
一带一路倡议并非基于例如监管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综合性投资协议等任何可强制执行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书。相反,一带一路依赖于一系列既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可强制执行的谅解备忘录和声明。中国投资者必须依赖一套投资协议体系,这种体系往往是过时的,并且提供的保护措施有限。鉴于这一现实,中国企业在考虑投资一带一路国家时,需要瞭解不同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保护程度,并考虑应对这些风险的替代策略。中国政府应尽快优先改善这些保护措施,以更好地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这也能刺激更多的投资流动。
评估
我们对中国投资者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纠纷进行了系统评估,以评估影响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的关键问题(Mercurio & Sejko 2019)。中国国际投资协定(IIAs)的制度可以根据谈判的时间和提供的投资保护类型划分为三大类。这反映了随著中国转型并成为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其政治和经济考虑的演变。第一代投资协定是在1982年至1989年期间谈判达成的,当时中国尚未加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其特点是缺乏实质性的保护,获得投资仲裁的机会有限。1990年至1998年期间谈判达成的第二代协议提供了薄弱的实质性保护,但包括了更大(但仍有限)的仲裁机会。第三代投资协议自1998年开始谈判,其中包括与东盟成员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协议。这些条约提供了对投资的实质性保护,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进入ICSID仲裁法庭的机会。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生效的绝大多数投资协定属第一代和第二代投资协定,这类协定条款的特征是鼓励性而非必须性的。更重要的是,这其中包含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条款,规定在征收时,投资者只能得到有限数额的赔偿。因此,中国早期签署的条约在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合理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等条款中,大大减少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保护。中国第一代和第二代双边投资条约(简称BITs)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问题。这些协定条款一般规定设立特设法庭(其中只包括有限的使用ICSID仲裁法庭),只可裁决投资者资产被东道国征用时涉及赔偿数额的案件。此外,非ICSID仲裁法庭的裁决要求更为复杂的执行程序。
当条约没有说明国有投资者会否与私有投资者获同样的对待时,中国的国有投资者便可能会遇上麻烦。通常,有资质的投资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一席之地的经济实体”(中国‑希腊双边投资条约1992年第3条)。而国有企业的投资如果并不完全追求经济目标,那么国有企业可能不盈利或在成本回收的基础上运作。在最近的条约中,中国改变了措辞,以提供更清晰的表述,并使用“投资者”一词来指代公司、厂商、协会、合伙企业和其他注册组织,而不区分它们是否为了盈利,还是国有或私有(例如,中国乌兹别克斯坦2011年双边投资条约第1条)。
在少数几个与中国没有任何投资协议的国家,投资形势更为严峻。中国投资者在阿富汗、不丹、伊拉克、黑山、尼泊尔、巴勒斯坦等接受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没有任何条约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其中一些国家已经面临法律上的困难,在投资此类市场时应格外谨慎。
表1总结了近期涉及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案例分析,为当前和未来的中国投资者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中国平安的案例说明了新旧投资协议之间的差异。根据旧协议和2005年达成的新协议,中国投资者向比利时提出了索赔要求。投资者声称,比利时政府为拯救金融服务公司富通集团(Fortis Group)而进行的干预,违反了《直接征用条款》(direct expropriation clause)和《公平与公平待遇条款》(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clause)。中国平安依据旧的双边投资条约来确定索赔的实质内容,并依据目前使用的新条约来确定法庭的管辖权,因此它可以受益于后者改进的争端解决条款,该条款不仅提供赔偿数额,还提供管辖权。仲裁庭不同意中国平安的立场,并解释说,新修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不包括索赔人与比利时之间的争端,因为争端在新的双边投资协定生效之前就已成熟。
北京城建集团(简称BUCG)是一家中国省级国有企业,曾获得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门萨那国际机场(Sana'a international Airport)建设部分工程的国际双边投资项目,但此案实际上发生于一带一路建设之前。也门军方阻止北京城建集团工人进入工地,并逮捕了一些拖延施工的工人。随后,也门航空当局宣布打算终止该建筑合同。当北京城建集团提出ICSID索赔时,也门辩称,由于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和控制权性质,北京城建集团无权提起ICSID索赔。然而,仲裁庭认定,虽然北京城建集团是中国大型国有经济的一部分,但更重要的是,法庭认识到,中国政府的控制程度与案件的事实相去甚远,因此,不能判定在与该项目相关的关键管理、运营和战略决策方面,中国政府才是最终的决策者。接著仲裁庭澄清说,北京城建集团不是一个政府机构,也没有在也门行使政府职能。随后,仲裁庭授予国有投资者管辖权。
同样,在北京首钢案中,仲裁庭认为在蒙古投资的国有企业集团是经济实体,符合中蒙投资协定(1991)对投资者的定义。这为保护一带一路国家国有企业投资提供了一个积极的先例。然而,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并不建立在正式的判例体系之上,因此,从裁决结果中无法推论,未来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的中国国有企业将在ICSID法庭上获得原告申索地位。
其他与中国国际投资协议有关的重要问题,包括可扩大争端解决范围的最惠国条款适用范围有限,以扩大争端解决范围;以及中国投资协议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这是表1中老挝和秘鲁案中的关键问题,更多细节详见参考文献Mercurio & Sejko(2019)。
建议
中国需要完善与 “一带一路”国家的贸易投资框架。这个需求已在2015年由中国政府发布的《关于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通知》中被认可。 习主席还倡导就支持一带一路沿线贸易、投资和加强一体化的新国际协议进行谈判。
新条约的谈判是长期战略的一部分。 现有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由贸易协定》、《欧盟‑中国投资协定》等谈判平台有望解决一些最重要的问题,但由于投资环境不同,企图与所有一带一路国家谈判采取相同的投资战略和模式并不会有效。
在短期和中期,投资者在现有条约提供有限保护时,需要依靠其他选择,如保险来保护投资。 国有和私人投资者可以增加投资保险的使用,例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保险。有一些中国企业,如中国信保,为一带一路投资提供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但购买此类保险会增加投资成本。大型国有投资者和中国企业很容易支付这些成本,因为这些企业拥有依靠昂贵的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法律保护的缺失,也没有意识到自身所面临的风险。
中国投资者应该意识到,越来越多的争端解决机制正在向他们开放。 2018年6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中国国际商事法院(CICC),为国际商事案件提供一带一路争端综合解决平台,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可能对关注中金管辖权、语言和执法问题的非中国当事人更具吸引力。
中国投资者和非中国投资者也应考虑调解,以解决投资和商业纠纷。 自2019年8月,各方还可以依靠《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来执行和解协议。
原文刊载于香港科大新兴市场研究所《领思 ‑ 新兴市场研究简报》2019年9月第33号,请按此阅览原文。
编辑推荐
热门文章
香港科技大学新兴市场研究所所长、社会科学部讲座教授朴之水
提要:
- 通过分析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建设项目的项目层级数据发现,一带一路倡议(BRI)使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B&R)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FDI)较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幅增长,特别是在绿地项目和能源领域
- 一带一路倡议下,在中国的投资流向不同国家的过程中,基本经济要素的重要性大幅下降,这引发了人们对此类投资预期回报下降的担忧
-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政府治理质量在解释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方面(OFDI)的重要性显著提高,这消除了人们对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下投资目标是腐败、治理不善国家的担忧
议题
「中国雄心勃勃的一带一路倡议(BRI)旨在促进与中国传统贸易路线沿线国家的互联互通,并日益加强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自2013年9月一带一路倡议宣布以来,中国已承诺向一带一路沿线(以下简称B&R)国家的基础设施和外国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FDI)投入数千亿美元。关于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意图和做法的辩论已呈两极分化:有一些人指责中国寻找软弱腐败的政府,对它们进行剥削并,使之依赖中国;同时有另一些人强调这些投资旨在促进发展和共同繁荣。
虽然一带一路建设已超过5年,但关乎一带一路建设中哪些国家投资增长最快、哪些国家的特征最能预测它们从中国吸引了更多的投资的系统性分析却很少。这些问题有助于弄清哪些国家从该倡议中受益最多,更有助于厘清该倡议本身的性质,而定量评估正好能超越空谈,揭示出中国投资流向不同国家的潜在决定因素。
评估
为了评估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对外投资的影响,我们收集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FDI)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全球数据。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双边FDI数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约75%流向香港或避税港(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最终目的地不明,因此不适合进行分析。相比之下,我们的项目级数据来自两个独立的来源,分别验证来自政府、公司和媒体网站的关于中国项目最终目的地的信息:《金融时报》外国直接投资市场(FM)关于绿地FDI项目的数据库,以及美国企业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的中国全球投资追踪(CGIT),后者记录了大型(超过1亿美元)建设和FDI项目(包括绿地和褐地投资,以及并购)。综合这些数据库,我们得出了2010年至2017年5053个跨境投资项目的样本,总价值为1.22万亿美元,以及1184个大型建设项目,总价值为6010亿美元。
利用这些数据,我们测算出,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从一带一路建设前4年(2010-2013年)的3950亿美元增长到一带一路建设后4年(2014-2017年)的8270亿美元,增速为109.4%。同期建设项目总值从2300亿美元增加到3700亿美元,增长60.5%。
在图1中,我们比较了B&R国家和非B&R国家的投资趋势。尽管最近中国大幅增加了受邀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数量,但在本次分析中,我们基于一带一路项目最初设立的一系列目标国家,将数据集中于全球169个国家样本中的61个,将这61个国家归为一带一路建设国家。B&R国家分布在中东(15个国家)、东欧包括俄罗斯(10个国家)、欧洲其他地区(10个国家)、东南亚(9个国家)、南亚(8个国家)、中亚(5个国家)和东非(3个国家)。我们来分别关注以下指标:外国直接投资总额(total FDI)、绿地外国直接投资(greenfield FDI)、非绿地外国直接投资(non-greenfield FDI)以及建设项目。图表显示,随著时间的推移,B&R和非B&R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均有所增加,但2013年后B&R国家的FDI增速更快。将FDI划分为绿地项目和非绿地项目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B&R国家的绿地FDI显著增加,而非B&R国家的绿地FDI相对较少;非B&R国家的非绿地FDI显著增加,但B&R国家的非绿地FDI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这与中国在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对外直接投资是以并购的形式出现是相吻合的。与非B&R国家相比,B&R国家的建设项目的价值也一直更高,增长更快。基于回归分析估计一带一路建设对各国年度投资流动的影响,以及解释一带一路建设前B&R国家与非B&R国家之间的差异趋势,我们发现,2013年后,相比于非B&R国家,中国对B&R国家的直接投资总额增长约100%,绿地FDI增长146%,建设项目价值增长17%。
近年来,中国对南亚和东南亚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占中国面向B&R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绝大部分。对B&R国家的绿地对外直接投资增长主要集中在南亚、非洲和中亚,而建设项目的增长主要集 中在南亚、中东和东南亚。与中国对能源资源的需求相一致,一带一路建设前后,B&R国家吸收绿地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领域是能源领域,一带一路建设后绿地FDI增幅最大的领域也是能源领域。相比之下,能源领域的绿地FDI在非B&R国家几乎没有变化。一带一路倡议启动后,资源领域(能源、金属和矿产)占B&R国家绿地投资的47%。
为了揭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我们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基本经济要素、文化接近性和政府治理质量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因素对不同国家绿地对外直接投资和建设项目价值的影 响。我们分别对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两个时期进行了分析,以检验实施一带一路后不同因素的重要性是否发生了变化。
我们考虑的7个基本经济要素是人均GDP增长率、人均GDP水平、人口、自然资源租金(占GDP的比重)、实际汇率、与中国的距离以及出口产品复杂度。中国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反映了文化上的接近程度。最后,关于政府治理质量,我们使用世界银行的全球治理指标(WGI)。每年衡量每个国家治理水平的指标包括6方面:话语权和问责制,政治稳定、没有暴力和恐怖主义,政府效率,监管质量,法治,以及控制腐败。我们定义了一个总体治理质量指标,它是以上不同维度的6个指标的平均值。
一些关键指标(人均GDP增长率、自然资源租金、人口占比、整体治理质量)系数的大小和统计意义见图2。我们的主要研究发现,对于绿地对外直接投资而言,基本经济要素(如人均GDP增长率)和文化接近程度对一带一路建设前的投资额影响显著,而对一带一路建设后的投资额影响不显著;而政府治理质量在一带一路倡议前后都很重要,但是其影响在一带一路倡议后的重要性显著提高。对于建设项目而言,除了自然资源租金,一带一路倡议后其它的基本经济要素的重要性也显著下降。与绿地对外直接投资不同,自然资源租金在一带一路前有相当大影响,在一带一路倡议后更甚。随著时间的推移,文化相近的重要性始终如一,而政府治理质量在一带一路建设前与建设投资呈负相关,而在一带一路建设后变得不重要。
基本经济要素与中国对不同国家对外投资(包括绿地对外投资和建设项目)相关性的下降,可能引发人们担心,在一带一路框架下,这些投资的经济回报可能有所减少。这一发现可能与中国的说法相符,即尽管此类投资的预期回报率较低,但中国正努力帮助较贫穷国家。
政府治理质量在决定各国可吸引的中国绿地对外投资数量方面的重要性日益上升,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结果,与一带一路下中国将向腐败、治理不善的国家进行投资这一指责相悖。进一步的分析发现,B&R国家的政府治理的重要性远远大于非B&R国家,而且这两类国家的政府治理重要性都在增加。这表明,中国绿地对外投资投资者可能更关心基本经济要素不那么强劲的高风险环境下的政府治理。我们还发现,对资源领域的投资而言,政府治理质量的重要性小于非资源领域的投资,这表明,优先获得更多资源可能会降低投资者对政府治理质量的警惕性。正如刚才提到的,政府治理质量并不影响建设投资,甚至与一带一路建设前的建设投资呈负相关。对治理的具体维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对中国建设投资数量的负面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对腐败的控制。
建议
考虑到基本经济要素与中国对外投资流之间的关系不断弱化所带来的较低的经济回报,中国决策者可能需要考虑如何提高此类投资的效率,例如在项目选择中给予预期回报更大的权重,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严谨性,以及鼓励私营企业进行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
有关中国投资忽视政府治理因素、甚至奖励治理不善的批评,似乎并没有根据。尽管如此,对于某些类型的投资,例如建筑项目和资源部门的绿地对外投资,中国在提高投资流动对治理质量的反应能力方面仍然有很大的余地。
原文刊载于香港科大新兴市场研究所《领思 - 新兴市场研究简报》2019年9月第32号,请按此阅览原文。
编辑推荐
热门文章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企业的财务人员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在众志成城、共同抗疫之时,专业财务人士如何有效领导团队,协助企业渡过难关?
•ACCA在此时向中国内地和香港的ACCA会员发起这个问卷调查, 从财务角度了解目前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所采取的措施。该问卷仅开放了3天时间,已收到271份有效问卷。
•现在ACCA将此次问卷调查结果与各位会员和广大财务同仁分享。希望本问卷调查可以协助您和企业在重大事项发生时确保业务连续性,提升应对能力,加强管理水准。
按此下载详细报告
编辑推荐
热门文章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趋向提升质量和标准,非理性投资得到遏制,有利长远发展。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会长房秋晨认为,香港的专业服务法律制度及金融优势,有效协助内地企业进行跨境投资。承包商会与香港贸发局紧密合作,携手考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两地企业发掘投资机遇。
讲者: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会长房秋晨
相关连结:
香港贸易发展局
http://www.hktdc.com
香港贸发局「一带一路」信息网站
http://beltandroad.hktdc.com/sc/
编辑推荐
热门文章
百大民营企业之一的红豆集团的业务多元化,产业涵盖纺织服装、橡胶轮胎、生物医药和商业地产园区开发四大领域。红豆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周海江指出,集团于柬埔寨的园区是「一带一路」务实合作的样板;园区开发重视平等互利,发展模式获得中柬双方的认可。他也表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企业需要市场思维进行合作与沟通,通过市场机制提升效益,互利共赢。
讲者:
红豆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周海江
相关连结:
香港贸易发展局
http://www.hktdc.com
香港贸发局「一带一路」资讯网站
http://beltandroad.hktdc.com/sc/
编辑推荐
热门文章
「创新「和」科技」是亚洲金融论坛2018的主要题材。论坛期间,一连串的讲者对超越100个金融,商业和投资领导者给予鼓励。德国联邦银行执行委员会成员东布雷发表了中国在绿色金融和香港在人民币国际化的角色。美国前财政部长杰克卢是主讲嘉宾之一,他认为亚洲金融论坛是一个国际交流的好机会。在他的演讲中,他谈及了香港在中美关系的重要性。
讲者:
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席罗康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大卫‧利普顿
德国联邦银行执行委员会成员东布雷
美国第76任财政部长杰克卢
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及电气工程与计算机科学教授丹妮拉‧鲁斯
Clare.AI联合创始人和首席运营官何思颖
相关连结:
香港贸易发展局
http://www.hktdc.com
亚洲金融论坛
http://www.hktdc.com/ncs/aff2018/tc/mai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