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文英博士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Sarah Grimmer对话一带一路

由金杜律师事务所Paul Starr (合伙人) 和James McKenzie (资深律师) 撰写

王文英博士和Sarah Grimmer就一带一路倡议交换意见,包括该倡议将如何影响香港仲裁,及该倡议对相应的各个仲裁中心的作用和影响。

Paul Starr,金杜香港争议解决和基础设施团队领导人,James McKenzie,金杜香港资深律师,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CIETAC HK)秘书长王文英博士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秘书长Sarah Grimmer谈话。

一带一路倡议和香港

当您听到"一带一路"时,您认为这一倡议将为您的机构带来什么?

文英:一带一路倡议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世界各地的数十亿人和沿线60多个国家,这也创造了机会,巩固并提升香港作为一带一路项目的融资中心和争议解决中心的角色。由此也为包括CIETAC HK在内的香港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创造了更多机会,中方和一带一路国家往往会考虑到香港的特殊性而选择其作为仲裁地。

香港将亚洲地区的国家联系在一起,在该倡议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CIETAC HK的成立本身体现了贸仲会对香港在本地区的重要性的认可。香港的许多行业将发挥更大作用,也会从该倡议中获益。

香港的确是一座桥梁,事实上,香港政府将香港称为一带一路倡议的"超级接口"。从HKIAC的角度来看,香港在“连接”方面尤为重要意味着什么?

Sarah:香港具有独立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涵盖金融、财会、建造业和法律等领域的广泛专业服务网络,双语性,地理位置毗邻中国大陆等特点, 因而格外重要。该倡议下的投资项目将会有很大一部分取道香港,尤其是会通过香港成立的实体来进行。因此,香港是一带一路项目的重要中心。

单从法律行业来看,香港有1000多名大律师和6700多名执业律师,同时香港还是领先的国际仲裁地之一(在2015年由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国际仲裁学院及伟凯律师事务所共同进行的调查中入选为世界最理想的仲裁地第三位和亚洲第一位)。香港的龙头机构HKIAC和其他香港的仲裁机构,以及提供法律和仲裁服务的个人,需要思考他们的服务将如何契合一带一路的背景要求并推广服务。

思及香港的服务,两位所代表的机构要对俄罗斯或非洲的公司传达怎样的信息?这些公司先前只采用英国的仲裁体系,现在参与到一带一路项目之中,考虑将香港作为仲裁地。香港又有什么优势?

Sarah:许多公司正在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与中国公司做生意,它们应该预见到中方可能会选择在中国进行仲裁,或依据中国法律管辖相关仲裁。外方应当就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意味着什么和/或中国法特点寻求意见。考虑到香港现代的仲裁法规及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外方往往更愿意将香港作为仲裁地。同时,中国企业也愿意在香港进行仲裁,因此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是比较有说服力的折中方案。

在谈判仲裁条款时,熟悉普通法和英国仲裁体系的公司将会认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或依据香港法律进行管辖极具吸引力,因为香港的普通法体系受到英国法律的很大影响。香港拥有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独立的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来自其他普通法法域的非常任法官)和先进的仲裁规则,因此对于寻求与中国企业达成折中方案的各相关方而言,香港是可选的辖区。因在其他法域受到制裁,俄方企业尤其关注在亚洲寻求更多业务机会和和争议解决服务,俄方企业就时常向我们谘询服务。

文英: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会为香港的稳定、发展和繁荣提供支持。另一方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拥有包括终审权在内的独立司法权力。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项目和合同引起的争议而言,香港仍然是独立和中立的仲裁地。

香港仍然适用普通法,因此香港和英格兰、威尔士的仲裁实践具有相似性。但同时,香港也能够包容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相关方和执业人员以解决争议。香港还为挑选仲裁员的各方提供较多选择,因为许多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就在香港居住或者在工作。

一带一路和争议解决

当然,另一层面的问题是,很多一带一路国家包含高度的法律和政治风险。您认为通过仲裁解决一带一路争议相较于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比如诉讼这样的方法而言,好处和坏处分别是什么?


Sarah:提交仲裁解决争议,避免了在不适用法治或法院并不独立审判的法域进行诉讼的风险。一些一带一路项目规模很大,涉及国家利益,因此不在当地法院进行争议至关重要。

此外,仲裁的一大优点是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一带一路争议将涉及中方,这意味着裁决可能针对中国资产在中国大陆执行。我们知道,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HKIAC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执行率很高。近期研究表明,在中国的执行率有所提高,尤其是实施报告系统之后,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仲裁裁决。香港法院执行过针对中国国有企业的仲裁裁决,外方可以放心。

文英:我同意,香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率向来很高。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根据该公约,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得以执行。同时,近半数一带一路国家国内的仲裁法体系都包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因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法有一定的协调和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香港的仲裁裁决能在中国大陆得以很好的执行。举个例子,就在最近,2016年12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大陆执行了由CIETAC HK作出的仲裁裁决,证明了中国大陆法院执行CIETAC HK裁决的能力。

这是令人鼓舞的发展。在"倾向于仲裁"的法域,比如香港,解决一带一路争议,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寻求临时救济的能力而言有多重要?

文英:比如根据中国大陆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不得作出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裁定。在香港,根据《仲裁条例》,法院可作出救济的命令,仲裁庭也可以在需要时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仲裁当事人的迫切利益。

临时救济十分重要,首先,可以在胜诉方赢得裁决时    ,推动裁决最终得以执行,免得裁决变成一纸空文。其次,临时救济可以推动争端各方讨论和解途径,从而更高效地解决争议。香港是着名的倾向于仲裁的法域,在寻求临时救济方面拥有全部的常见优点,同时,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救济的命令也能得以执行。

考虑到众多一带一路国家的运作风险和信贷风险,您认为在搭建投资平台或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投资人应该考虑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Sarah:相对于在当地法院解决争议,投资人应当选择提交仲裁。投资人应当确保与一个特定项目相关的多份文书中的仲裁条款相互兼容。各方应当使用兼容的示范条款,且应考虑采用适用于所有相关合同的争议解决总条款。

我们现在向客户提供的谘询服务中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投资条约权利的。当投资人在搭建其一带一路投资结构时,关于这些潜在的权利应当考虑什么?

Sarah:投资人和东道国应当了解适用于其投资的双边和/或多边投资条约,并为寻求条约保障决定如何搭建投资结构。这应该在争议出现前完成,包括评估是否可以通过应用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其他条约的规定。

投资条约往往包含争议解决条款,按照《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将投资国之间争议提交仲裁。HKIAC已经主持了多个投资者-国家仲裁程序,并自1986年起按照《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仲裁,依据其独立的程序指引进行仲裁。而且,HKIAC提供的仲裁庭秘书服务对大型复杂案件尤为有利(投资者-国家仲裁往往属这类案件)。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近期推出了"免费聆讯空间"倡议,免费向涉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列为发展援助受援国(70%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均为该类国家)的仲裁涉事方提供聆讯设施。对于一些当事方而言,可以在聆讯设施上节省开支这一点将成为他们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香港的一个因素。

文英:要根据投资条约获得保护,参与投资的当事人或公司应符合"投资人"的资格。许多条约将"投资人"定义为拥有所在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或公司。不同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的定义有别,投资人应当随时核对相关条约的对应要求。尽管各个投资条约使用不同方法决定公司或个人是否为"外国的",有意利用投资条约的各方应当证明自身具有条约缔约国的国籍。

一带一路和CIETAC HK / HKIAC

为鼓励一带一路倡议相关方通过贵中心解决争议,现在正在采取什么措施?


Sarah:2017年及之后,HKIAC将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发挥积极作用。今年我们计划访问多个一带一路国家,向当地合同方说明承办一带一路项目时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比如,在签订由中国国企出资的建造工程合同时,相关方应了解什么?同时涉及签订产能合同的中国实体的呢?如果项目由中国金融机构出资,不论是基础设施银行、私募股权公司或主权国家基金,相关方应了解什么?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时,相关方应当有这样一些实际的考虑。

由于一带一路项目的性质,由此引发的争议往往涉及多个合同和多个涉事方,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公共实体、私募基金和国有企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可能会涉及包含重要政治因素的高风险争议。

《201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规则")是为应对多方和多个合同争议的情景而设计的,如一带一路项目引发的争议——具体是,我们的规则允许针对多个合同整合、合并和启动单一仲裁,还允许默认委任选项。我们的规则条款还包括允许快速程序、紧急仲裁员程序和允许选择决定仲裁庭费用的方法,以节省开支。为帮助仲裁庭处理大型争议,HKIAC还提供基于多语种秘书处的仲裁庭秘书服务。他们有商事和投资仲裁的经验,也可以使用中英双语工作。

HKIAC最近发布了关于其程序所耗费的平均时长和费用的数据,表明在这两方面,其在大型国际仲裁机构中享有领先地位。HKIAC还拥有众多称职的中英双语仲裁员,可供涉事方和机构任命。

文英:CIETAC HK目前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审理案件。该规则良好地结合了中国和国际的仲裁实践,完美契合一带一路倡议下公司间的潜在商事争议的要求。我们看到在过去的几年里,不同机构的仲裁规则有所融合。然而,机构间的实践有一些显着的区别,比如在调解、裁决的审议和案件管理系统方面存在区别。

CIETAC HK在保持相对高效的仲裁程序方面享有较好声誉。2015年,自任命仲裁员起,其作出裁决的平均时长为115天。今年五月,CIETAC HK将更新其仲裁员人才库,增加其一带一路相关仲裁员资源,以提高其解决一带一路相关争议的能力。

在提供聆讯设施方面,两位认为各自的机构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Sarah:HKIAC在香港商业中心区提供现代聆讯设施。在位置、性价比、员工能力和IT服务方面被票选为2015年和2016年国际最佳仲裁机构。此外,我之前也提到,HKIAC为在本机构进行仲裁的OECD官方发展援助受援国的仲裁涉事方提供免费聆讯空间。

文英:CIETAC拥有强大的全球网络,使得我们可以立即在中国和其他多个法域提供聆讯设施。CIETAC HK拥有充足的聆讯设施资源,可不断适应跨境聆讯的需求。两年内,CIETAC HK将迁移至法律枢纽(律政司提出的一个绝佳倡议),我们想与大家分享这个好消息。

对于CIETAC HK审理的传统商事仲裁案件,如果我们观察CIETAC的费用表就可以发现,CIETAC是为数不多的几个不另外收取涉事方聆讯费用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我们谈到过一些关于投资人在选择仲裁地和仲裁机构中扮演的角色的内容。另外一个重要参与方是"资助人"。从机构的角度来看,资助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条款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及为推广资助实体,您的机构在做什么?

Sarah:第三方资助人的主要关切是在程序中获得回报,不论是通过仲裁裁决还是和解协议获得。因此,最终裁决的有效执行便至关重要,选择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和采用现代规则的机构将极大地有助于确保裁决有效、可执行。我们在双方参与事件和指导用户方面与第三方资助人密切合作,我们还成立了特别工作组,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法规改革进行谘询,因为改革与香港的第三方资助规定相关。

文英:是的,当然我们在中国花费大量时间与这些群体进行沟通。我们认识到,作为资助方,他们在选择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方面有很大的发言权。

您的机构在联系这些组织机构、鼓励它们选择您的机构和香港作为仲裁地方面做了什么努力?

Sarah:我们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向中国国企推广我们的业务。比如,圣诞节前一周,我们接待了中国国企和香港仲裁中心的三个大型代表团。在中国大陆时,HKIAC的工作人员经常与承包商和出资人会面,以了解他们在不同交易中的处境,向他们推广HKIAC规则和服务。我们还在香港举行了一带一路研讨会,在中国对外投资对象国法域举行一带一路路演。

文英:我们将会针对不同投资人举办商事仲裁、知识产权争议、建筑争议等相关的活动,包括研讨会、模拟仲裁和谈判讲习会等。我们也与商会、政府、仲裁员协会一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服务对象就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可能性进行沟通。

考虑之前关于资金的全部讨论,似乎谈论《仲裁条例》有关第三方资助的改革很切题。从您的机构的角度来看,改革将对一带一路相关的仲裁造成什么影响?

Sarah:条例改革将使得香港在仲裁的第三方资助方面与其他主要法域接轨。这是积极的进步,香港作为仲裁地也将更具吸引力。一些当事方(不论是无资产的当事方还是使用第三方资助作为资本和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方式的专业实体)可能不希望以传统的方式获得争议解决资助,因此第三方资助安排就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

文英:香港政府将推动香港成为亚太地区的领先国际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作为长期政策。近年来,第三方资助仲裁在多个法域越来越普遍。

《仲裁条例》修订案将允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和调解程序,这对于香港的争议解决服务业而言是好消息。第三方资助将为意在提起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提供更多选择。CIETAC HK在其工作组成员的协助下起草了指南,帮助当事方考虑仲裁资助时,了解各方和仲裁员应知悉的事项。

最后,两位如何看待未来CIETAC HK和HKIAC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参与?

文英: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前,CIETAC HK就已经是解决中国相关跨境商事争议的一大选择。随着投资和贸易量的不断增长,CIETAC HK将在这两方面引起的争议解决中发挥更关键的作用。

Sarah:2017年及以后,一带一路倡议将成为HKIAC外联和能力建设工作的重要部分。正如我之前提到的,HKIAC已经为一带一路法域设计了路演,已经在菲律宾举行了路演。今年,我们还会去蒙古和其他法域。我们对推广香港成为解决一带一路相关争议的选择感到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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