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王文英博士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秘書長Sarah Grimmer對話一帶一路

由金杜律師事務所Paul Starr (合夥人) 和James McKenzie (資深律師) 撰寫

王文英博士和Sarah Grimmer就一帶一路倡議交換意見,包括該倡議將如何影響香港仲裁,及該倡議對相應的各個仲裁中心的作用和影響。

Paul Starr,金杜香港爭議解決和基礎設施團隊領導人,James McKenzie,金杜香港資深律師,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CIETAC HK)秘書長王文英博士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秘書長Sarah Grimmer談話。

一帶一路倡議和香港

當您聽到"一帶一路"時,您認為這一倡議將為您的機構帶來什麼?

文英:一帶一路倡議將直接或間接影響世界各地的數十億人和沿線60多個國家,這也創造了機會,鞏固並提升香港作為一帶一路項目的融資中心和爭議解決中心的角色。由此也為包括CIETAC HK在內的香港爭議解決服務機構創造了更多機會,中方和一帶一路國家往往會考慮到香港的特殊性而選擇其作為仲裁地。

香港將亞洲地區的國家聯繫在一起,在該倡議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CIETAC HK的成立本身體現了貿仲會對香港在本地區的重要性的認可。香港的許多行業將發揮更大作用,也會從該倡議中獲益。

香港的確是一座橋樑,事實上,香港政府將香港稱為一帶一路倡議的"超級接口"。從HKIAC的角度來看,香港在“連接”方面尤為重要意味著什麼?

Sarah:香港具有獨立法律體系和司法機構,涵蓋金融、財會、建造業和法律等領域的廣泛專業服務網絡,雙語性,地理位置毗鄰中國大陸等特點, 因而格外重要。該倡議下的投資項目將會有很大一部分取道香港,尤其是會通過香港成立的實體來進行。因此,香港是一帶一路項目的重要中心。

單從法律行業來看,香港有1000多名大律師和6700多名執業律師,同時香港還是領先的國際仲裁地之一(在2015年由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國際仲裁學院及偉凱律師事務所共同進行的調查中入選為世界最理想的仲裁地第三位和亞洲第一位)。香港的龍頭機構HKIAC和其他香港的仲裁機構,以及提供法律和仲裁服務的個人,需要思考他們的服務將如何契合一帶一路的背景要求並推廣服務。

思及香港的服務,兩位所代表的機構要對俄羅斯或非洲的公司傳達怎樣的信息?這些公司先前只採用英國的仲裁體系,現在參與到一帶一路項目之中,考慮將香港作為仲裁地。香港又有什麼優勢?

Sarah:許多公司正在參與一帶一路項目,與中國公司做生意,它們應該預見到中方可能會選擇在中國進行仲裁,或依據中國法律管轄相關仲裁。外方應當就在中國大陸進行仲裁意味著什麼和/或中國法特點尋求意見。考慮到香港現代的仲裁法規及其獨立的法律體系和司法機構,外方往往更願意將香港作為仲裁地。同時,中國企業也願意在香港進行仲裁,因此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是比較有說服力的折中方案。

在談判仲裁條款時,熟悉普通法和英國仲裁體系的公司將會認為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或依據香港法律進行管轄極具吸引力,因為香港的普通法體系受到英國法律的很大影響。香港擁有大量的法律專業人才、獨立的司法機構(包括最高法院來自其他普通法法域的非常任法官)和先進的仲裁規則,因此對於尋求與中國企業達成折中方案的各相關方而言,香港是可選的轄區。因在其他法域受到制裁,俄方企業尤其關注在亞洲尋求更多業務機會和和爭議解決服務,俄方企業就時常向我們諮詢服務。

文英: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中央政府會為香港的穩定、發展和繁榮提供支持。另一方面,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擁有包括終審權在內的獨立司法權力。對於一帶一路倡議相關項目和合同引起的爭議而言,香港仍然是獨立和中立的仲裁地。

香港仍然適用普通法,因此香港和英格蘭、威爾士的仲裁實踐具有相似性。但同時,香港也能夠包容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相關方和執業人員以解決爭議。香港還為挑選仲裁員的各方提供較多選擇,因為許多經驗豐富的仲裁員就在香港居住或者在工作。

一帶一路和爭議解決

當然,另一層面的問題是,很多一帶一路國家包含高度的法律和政治風險。您認為通過仲裁解決一帶一路爭議相較於其他爭議解決方法,比如訴訟這樣的方法而言,好處和壞處分別是什麼?


Sarah:提交仲裁解決爭議,避免了在不適用法治或法院並不獨立審判的法域進行訴訟的風險。一些一帶一路項目規模很大,涉及國家利益,因此不在當地法院進行爭議至關重要。

此外,仲裁的一大優點是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一帶一路爭議將涉及中方,這意味著裁決可能針對中國資產在中國大陸執行。我們知道,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HKIAC和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在中國大陸的執行率很高。近期研究表明,在中國的執行率有所提高,尤其是實施報告系統之後,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況下才能拒絕執行仲裁裁決。香港法院執行過針對中國國有企業的仲裁裁決,外方可以放心。

文英:我同意,香港的仲裁裁決的執行率向來很高。中國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根據該公約,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超過150個國家和地區得以執行。同時,近半數一帶一路國家國內的仲裁法體系都包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因此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仲裁法有一定的協調和統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香港的仲裁裁決能在中國大陸得以很好的執行。舉個例子,就在最近,2016年12月1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大陸執行了由CIETAC HK作出的仲裁裁決,證明了中國大陸法院執行CIETAC HK裁決的能力。

這是令人鼓舞的發展。在"傾向於仲裁"的法域,比如香港,解決一帶一路爭議,對仲裁裁決的執行和尋求臨時救濟的能力而言有多重要?

文英:比如根據中國大陸的仲裁法規定,仲裁庭不得作出採取臨時救濟措施的裁定。在香港,根據《仲裁條例》,法院可作出救濟的命令,仲裁庭也可以在需要時批准採取臨時措施,以保護仲裁當事人的迫切利益。

臨時救濟十分重要,首先,可以在勝訴方贏得裁決時    ,推動裁決最終得以執行,免得裁決變成一紙空文。其次,臨時救濟可以推動爭端各方討論和解途徑,從而更高效地解決爭議。香港是著名的傾向於仲裁的法域,在尋求臨時救濟方面擁有全部的常見優點,同時,仲裁庭作出的臨時救濟的命令也能得以執行。

考慮到眾多一帶一路國家的運作風險和信貸風險,您認為在搭建投資平臺或起草爭議解決條款時,投資人應該考慮的關鍵因素有哪些?

Sarah:相對於在當地法院解決爭議,投資人應當選擇提交仲裁。投資人應當確保與一個特定項目相關的多份文書中的仲裁條款相互兼容。各方應當使用兼容的示範條款,且應考慮採用適用于所有相關合同的爭議解決總條款。

我們現在向客戶提供的諮詢服務中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是關於投資條約權利的。當投資人在搭建其一帶一路投資結構時,關於這些潛在的權利應當考慮什麼?

Sarah:投資人和東道國應當瞭解適用於其投資的雙邊和/或多邊投資條約,並為尋求條約保障決定如何搭建投資結構。這應該在爭議出現前完成,包括評估是否可以通過應用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其他條約的規定。

投資條約往往包含爭議解決條款,按照《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等將投資國之間爭議提交仲裁。HKIAC已經主持了多個投資者-國家仲裁程序,並自1986年起按照《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管理仲裁,依據其獨立的程序指引進行仲裁。而且,HKIAC提供的仲裁庭秘書服務對大型複雜案件尤為有利(投資者-國家仲裁往往屬這類案件)。HK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近期推出了"免費聆訊空間"倡議,免費向涉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列為發展援助受援國(70%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均為該類國家)的仲裁涉事方提供聆訊設施。對於一些當事方而言,可以在聆訊設施上節省開支這一點將成為他們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香港的一個因素。

文英:要根據投資條約獲得保護,參與投資的當事人或公司應符合"投資人"的資格。許多條約將"投資人"定義為擁有所在國家國籍的自然人或公司。不同雙邊或多邊投資條約的定義有別,投資人應當隨時核對相關條約的對應要求。儘管各個投資條約使用不同方法決定公司或個人是否為"外國的",有意利用投資條約的各方應當證明自身具有條約締約國的國籍。

一帶一路和CIETAC HK / HKIAC

為鼓勵一帶一路倡議相關方通過貴中心解決爭議,現在正在採取什麼措施?


Sarah:2017年及之後,HKIAC將在一帶一路倡議中發揮積極作用。今年我們計劃訪問多個一帶一路國家,向當地合同方說明承辦一帶一路項目時需要注意的關鍵事項。比如,在簽訂由中國國企出資的建造工程合同時,相關方應瞭解什麼?同時涉及簽訂產能合同的中國實體的呢?如果項目由中國金融機構出資,不論是基礎設施銀行、私募股權公司或主權國家基金,相關方應瞭解什麼?參與一帶一路項目時,相關方應當有這樣一些實際的考慮。

由於一帶一路項目的性質,由此引發的爭議往往涉及多個合同和多個涉事方,包括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其他國家的公共實體、私募基金和國有企業。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可能會涉及包含重要政治因素的高風險爭議。

《201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規則")是為應對多方和多個合同爭議的情景而設計的,如一帶一路項目引發的爭議——具體是,我們的規則允許針對多個合同整合、合併和啟動單一仲裁,還允許默認委任選項。我們的規則條款還包括允許快速程序、緊急仲裁員程序和允許選擇決定仲裁庭費用的方法,以節省開支。為幫助仲裁庭處理大型爭議,HKIAC還提供基於多語種秘書處的仲裁庭秘書服務。他們有商事和投資仲裁的經驗,也可以使用中英雙語工作。

HKIAC最近發佈了關於其程序所耗費的平均時長和費用的數據,表明在這兩方面,其在大型國際仲裁機構中享有領先地位。HKIAC還擁有眾多稱職的中英雙語仲裁員,可供涉事方和機構任命。

文英:CIETAC HK目前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15版)》審理案件。該規則良好地結合了中國和國際的仲裁實踐,完美契合一帶一路倡議下公司間的潛在商事爭議的要求。我們看到在過去的幾年裡,不同機構的仲裁規則有所融合。然而,機構間的實踐有一些顯著的區別,比如在調解、裁決的審議和案件管理系統方面存在區別。

CIETAC HK在保持相對高效的仲裁程序方面享有較好聲譽。2015年,自任命仲裁員起,其作出裁決的平均時長為115天。今年五月,CIETAC HK將更新其仲裁員人才庫,增加其一帶一路相關仲裁員資源,以提高其解決一帶一路相關爭議的能力。

在提供聆訊設施方面,兩位認為各自的機構發揮了怎樣的作用?

Sarah:HKIAC在香港商業中心區提供現代聆訊設施。在位置、性價比、員工能力和IT服務方面被票選為2015年和2016年國際最佳仲裁機構。此外,我之前也提到,HKIAC為在本機構進行仲裁的OECD官方發展援助受援國的仲裁涉事方提供免費聆訊空間。

文英:CIETAC擁有強大的全球網絡,使得我們可以立即在中國和其他多個法域提供聆訊設施。CIETAC HK擁有充足的聆訊設施資源,可不斷適應跨境聆訊的需求。兩年內,CIETAC HK將遷移至法律樞紐(律政司提出的一個絕佳倡議),我們想與大家分享這個好消息。

對於CIETAC HK審理的傳統商事仲裁案件,如果我們觀察CIETAC的費用表就可以發現,CIETAC是為數不多的幾個不另外收取涉事方聆訊費用的國際仲裁機構之一。

我們談到過一些關於投資人在選擇仲裁地和仲裁機構中扮演的角色的內容。另外一個重要參與方是"資助人"。從機構的角度來看,資助人在選擇爭議解決條款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及為推廣資助實體,您的機構在做什麼?

Sarah:第三方資助人的主要關切是在程序中獲得回報,不論是通過仲裁裁決還是和解協議獲得。因此,最終裁決的有效執行便至關重要,選擇經驗豐富的仲裁員和採用現代規則的機構將極大地有助於確保裁決有效、可執行。我們在雙方參與事件和指導用戶方面與第三方資助人密切合作,我們還成立了特別工作組,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法規改革進行諮詢,因為改革與香港的第三方資助規定相關。

文英:是的,當然我們在中國花費大量時間與這些群體進行溝通。我們認識到,作為資助方,他們在選擇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方面有很大的發言權。

您的機構在聯繫這些組織機構、鼓勵它們選擇您的機構和香港作為仲裁地方面做了什麼努力?

Sarah:我們在中國大陸和香港向中國國企推廣我們的業務。比如,聖誕節前一周,我們接待了中國國企和香港仲裁中心的三個大型代表團。在中國大陸時,HKIAC的工作人員經常與承包商和出資人會面,以瞭解他們在不同交易中的處境,向他們推廣HKIAC規則和服務。我們還在香港舉行了一帶一路研討會,在中國對外投資對象國法域舉行一帶一路路演。

文英:我們將會針對不同投資人舉辦商事仲裁、知識產權爭議、建築爭議等相關的活動,包括研討會、模擬仲裁和談判講習會等。我們也與商會、政府、仲裁員協會一道,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仲裁服務對象就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的可能性進行溝通。

考慮之前關於資金的全部討論,似乎談論《仲裁條例》有關第三方資助的改革很切題。從您的機構的角度來看,改革將對一帶一路相關的仲裁造成什麼影響?

Sarah:條例改革將使得香港在仲裁的第三方資助方面與其他主要法域接軌。這是積極的進步,香港作為仲裁地也將更具吸引力。一些當事方(不論是無資產的當事方還是使用第三方資助作為資本和資金流動性管理的方式的專業實體)可能不希望以傳統的方式獲得爭議解決資助,因此第三方資助安排就是一個有吸引力的選擇。

文英:香港政府將推動香港成為亞太地區的領先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中心作為長期政策。近年來,第三方資助仲裁在多個法域越來越普遍。

《仲裁條例》修訂案將允許第三方資助仲裁和調解程序,這對於香港的爭議解決服務業而言是好消息。第三方資助將為意在提起仲裁案件的當事方提供更多選擇。CIETAC HK在其工作組成員的協助下起草了指南,幫助當事方考慮仲裁資助時,瞭解各方和仲裁員應知悉的事項。

最後,兩位如何看待未來CIETAC HK和HKIAC在一帶一路倡議中的參與?

文英:一帶一路倡議實施前,CIETAC HK就已經是解決中國相關跨境商事爭議的一大選擇。隨著投資和貿易量的不斷增長,CIETAC HK將在這兩方面引起的爭議解決中發揮更關鍵的作用。

Sarah:2017年及以後,一帶一路倡議將成為HKIAC外聯和能力建設工作的重要部分。正如我之前提到的,HKIAC已經為一帶一路法域設計了路演,已經在菲律賓舉行了路演。今年,我們還會去蒙古和其他法域。我們對推廣香港成為解決一帶一路相關爭議的選擇感到興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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