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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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子支付平台聯款通(AsiaPay)設計了先進的在線系統,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粵港澳大灣區的本地市場提供電子支付服務。公司行政總裁陳永祥表示,他們的服務範圍覆蓋亞洲及中國,在非洲和歐洲也取得了很多跨行業的機會。而香港貿易發展局所舉辦的活動,例如亞洲電子商貿峰會,為公司帶來了推廣品牌的機會。
香港科技大學新興市場研究所的博士後研究員迪尼·塞科
- 長遠來說,中國須改善投資條約網絡,從而加強對外國投資者的保障。
- 在短期和中期,投資者須仔細考慮投資保險產品,以保障自己在外地的投資。
- 投資者須認識現有的一帶一路經貿糾紛解決途徑,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及新成立的中國國際商事法院。
- 以調解(mediation)去解決投資和商業糾紛愈見有效。
議題
一帶一路倡議(以下簡稱BRI)不斷促進中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以下簡稱 FDI)的增長。許多一帶一路投資,特別是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都面臨著巨大風險,因為這些投資的特點是前期資本支出大,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產生回報。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差異性較大,經濟發展水平和開放程度不同,法律制度也不盡相同。一些國家腐敗嚴重,治理不善,破壞了貿易、投資和總體商業環境。一些項目的複雜性及其跨越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地理範圍增加了法律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不僅受到經濟和金融風險的影響,還面臨嚴重的政治和監管風險。
一帶一路倡議並非基於例如監管和保障投資者權益的綜合性投資協議等任何可強制執行的綜合性國際法律文書。相反,一帶一路依賴於一系列既不具有約束力也不可強制執行的諒解備忘錄和聲明。中國投資者必須依賴一套投資協議體系,這種體系往往是過時的,並且提供的保護措施有限。鑒於這一現實,中國企業在考慮投資一帶一路國家時,需要瞭解不同一帶一路國家的法律保護程度,並考慮應對這些風險的替代策略。中國政府應儘快優先改善這些保護措施,以更好地保護中國投資者的利益,這也能刺激更多的投資流動。
評估
我們對中國投資者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法律糾紛進行了系統評估,以評估影響中國投資者法律保護程度的關鍵問題(Mercurio & Sejko 2019)。中國國際投資協定(IIAs)的制度可以根據談判的時間和提供的投資保護類型劃分為三大類。這反映了隨著中國轉型並成為外國直接投資的主要來源,其政治和經濟考慮的演變。第一代投資協定是在1982年至1989年期間談判達成的,當時中國尚未加入《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公約》(以下簡稱ICSID),其特點是缺乏實質性的保護,獲得投資仲裁的機會有限。1990年至1998年期間談判達成的第二代協議提供了薄弱的實質性保護,但包括了更大(但仍有限)的仲裁機會。第三代投資協議自1998年開始談判,其中包括與東盟成員國和烏茲別克斯坦簽署的協議。這些條約提供了對投資的實質性保護,包括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以及進入ICSID仲裁法庭的機會。
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生效的絕大多數投資協定屬第一代和第二代投資協定,這類協定條款的特徵是鼓勵性而非必須性的。更重要的是,這其中包含了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ISDS)條款,規定在徵收時,投資者只能得到有限數額的賠償。因此,中國早期簽署的條約在有關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公平合理待遇、充分保護和安全等條款中,大大減少了對外國投資者的重要保護。中國第一代和第二代雙邊投資條約(簡稱BITs)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執行問題。這些協定條款一般規定設立特設法庭(其中只包括有限的使用ICSID仲裁法庭),只可裁決投資者資產被東道國徵用時涉及賠償數額的案件。此外,非ICSID仲裁法庭的裁決要求更為複雜的執行程序。
當條約沒有說明國有投資者會否與私有投資者獲同樣的對待時,中國的國有投資者便可能會遇上麻煩。通常,有資質的投資者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一席之地的經濟實體”(中國‑希臘雙邊投資條約1992年第3條)。而國有企業的投資如果並不完全追求經濟目標,那麼國有企業可能不盈利或在成本回收的基礎上運作。在最近的條約中,中國改變了措辭,以提供更清晰的表述,並使用“投資者”一詞來指代公司、廠商、協會、合夥企業和其他註冊組織,而不區分它們是否為了盈利,還是國有或私有(例如,中國烏茲別克斯坦2011年雙邊投資條約第1條)。
在少數幾個與中國沒有任何投資協議的國家,投資形勢更為嚴峻。中國投資者在阿富汗、不丹、伊拉克、黑山、尼泊爾、巴勒斯坦等接受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家沒有任何條約保護。中國投資者在其中一些國家已經面臨法律上的困難,在投資此類市場時應格外謹慎。
表1總結了近期涉及中國投資者的投資案例分析,為當前和未來的中國投資者提供了有益的借鑒。中國平安的案例說明了新舊投資協議之間的差異。根據舊協議和2005年達成的新協議,中國投資者向比利時提出了索賠要求。投資者聲稱,比利時政府為拯救金融服務公司富通集團(Fortis Group)而進行的干預,違反了《直接徵用條款》(direct expropriation clause)和《公平與公平待遇條款》(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clause)。中國平安依據舊的雙邊投資條約來確定索賠的實質內容,並依據目前使用的新條約來確定法庭的管轄權,因此它可以受益於後者改進的爭端解決條款,該條款不僅提供賠償數額,還提供管轄權。仲裁庭不同意中國平安的立場,並解釋說,新修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不包括索賠人與比利時之間的爭端,因為爭端在新的雙邊投資協定生效之前就已成熟。
北京城建集團(簡稱BUCG)是一家中國省級國有企業,曾獲得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也門薩那國際機場(Sana'a international Airport)建設部分工程的國際雙邊投資項目,但此案實際上發生於一帶一路建設之前。也門軍方阻止北京城建集團工人進入工地,並逮捕了一些拖延施工的工人。隨後,也門航空當局宣佈打算終止該建築合同。當北京城建集團提出ICSID索賠時,也門辯稱,由於國有企業的國家所有權和控制權性質,北京城建集團無權提起ICSID索賠。然而,仲裁庭認定,雖然北京城建集團是中國大型國有經濟的一部分,但更重要的是,法庭認識到,中國政府的控制程度與案件的事實相去甚遠,因此,不能判定在與該項目相關的關鍵管理、運營和戰略決策方面,中國政府才是最終的決策者。接著仲裁庭澄清說,北京城建集團不是一個政府機構,也沒有在也門行使政府職能。隨後,仲裁庭授予國有投資者管轄權。
同樣,在北京首鋼案中,仲裁庭認為在蒙古投資的國有企業集團是經濟實體,符合中蒙投資協定(1991)對投資者的定義。這為保護一帶一路國家國有企業投資提供了一個積極的先例。然而,投資者與國家之間的仲裁並不建立在正式的判例體系之上,因此,從裁決結果中無法推論,未來參與一帶一路基礎設施項目的中國國有企業將在ICSID法庭上獲得原告申索地位。
其他與中國國際投資協議有關的重要問題,包括可擴大爭端解決範圍的最惠國條款適用範圍有限,以擴大爭端解決範圍;以及中國投資協議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這是表1中老撾和秘魯案中的關鍵問題,更多細節詳見參考文獻Mercurio & Sejko(2019)。
建議
中國需要完善與 “一帶一路”國家的貿易投資框架。這個需求已在2015年由中國政府發佈的《關於共同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的通知》中被認可。 習主席還倡導就支持一帶一路沿線貿易、投資和加強一體化的新國際協議進行談判。
新條約的談判是長期戰略的一部分。 現有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中國‑海灣合作委員會自由貿易協定》、《歐盟‑中國投資協定》等談判平台有望解決一些最重要的問題,但由於投資環境不同,企圖與所有一帶一路國家談判採取相同的投資戰略和模式並不會有效。
在短期和中期,投資者在現有條約提供有限保護時,需要依靠其他選擇,如保險來保護投資。 國有和私人投資者可以增加投資保險的使用,例如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提供的保險。有一些中國企業,如中國信保,為一帶一路投資提供量身定制的保險產品,但購買此類保險會增加投資成本。大型國有投資者和中國企業很容易支付這些成本,因為這些企業擁有依靠昂貴的諮詢和法律服務的專業知識和資源。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可能根本沒有意識到法律保護的缺失,也沒有意識到自身所面臨的風險。
中國投資者應該意識到,越來越多的爭端解決機制正在向他們開放。 2018年6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中國國際商事法院(CICC),為國際商事案件提供一帶一路爭端綜合解決平台,包括調解、仲裁和訴訟。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可能對關注中金管轄權、語言和執法問題的非中國當事人更具吸引力。
中國投資者和非中國投資者也應考慮調解,以解決投資和商業糾紛。 自2019年8月,各方還可以依靠《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來執行和解協議。
原文刊載於香港科大新興市場研究所《領思 ‑ 新興市場研究簡報》2019年9月第33號,請按此閱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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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 通過分析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和建設項目的項目層級數據發現,一帶一路倡議(BRI)使中國對一帶一路沿線(B&R)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FDI)較非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大幅增長,特別是在綠地項目和能源領域
- 一帶一路倡議下,在中國的投資流向不同國家的過程中,基本經濟要素的重要性大幅下降,這引發了人們對此類投資預期回報下降的擔憂
- 在一帶一路背景下,政府治理質量在解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方面(OFDI)的重要性顯著提高,這消除了人們對中國在一帶一路建設下投資目標是腐敗、治理不善國家的擔憂
議題
「中國雄心勃勃的一帶一路倡議(BRI)旨在促進與中國傳統貿易路線沿線國家的互聯互通,並日益加強與世界各國的聯繫。自2013年9月一帶一路倡議宣佈以來,中國已承諾向一帶一路沿線(以下簡稱B&R)國家的基礎設施和外國直接投資項目(以下簡稱FDI)投入數千億美元。關於中國在一帶一路倡議下的意圖和做法的辯論已呈兩極分化:有一些人指責中國尋找軟弱腐敗的政府,對它們進行剝削並,使之依賴中國;同時有另一些人強調這些投資旨在促進發展和共同繁榮。
雖然一帶一路建設已超過5年,但關乎一帶一路建設中哪些國家投資增長最快、哪些國家的特徵最能預測它們從中國吸引了更多的投資的系統性分析卻很少。這些問題有助於弄清哪些國家從該倡議中受益最多,更有助於厘清該倡議本身的性質,而定量評估正好能超越空談,揭示出中國投資流向不同國家的潛在決定因素。
評估
為了評估一帶一路倡議對中國對外投資的影響,我們收集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OFDI)和基礎設施項目的全球數據。根據中國商務部公佈的雙邊FDI數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約75%流向香港或避稅港(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最終目的地不明,因此不適合進行分析。相比之下,我們的項目級數據來自兩個獨立的來源,分別驗證來自政府、公司和媒體網站的關於中國項目最終目的地的信息:《金融時報》外國直接投資市場(FM)關於綠地FDI項目的數據庫,以及美國企業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的中國全球投資追蹤(CGIT),後者記錄了大型(超過1億美元)建設和FDI項目(包括綠地和褐地投資,以及並購)。綜合這些數據庫,我們得出了2010年至2017年5053個跨境投資項目的樣本,總價值為1.22萬億美元,以及1184個大型建設項目,總價值為6010億美元。
利用這些數據,我們測算出,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從一帶一路建設前4年(2010-2013年)的3950億美元增長到一帶一路建設後4年(2014-2017年)的8270億美元,增速為109.4%。同期建設項目總值從2300億美元增加到3700億美元,增長60.5%。
在圖1中,我們比較了B&R國家和非B&R國家的投資趨勢。儘管最近中國大幅增加了受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國家數量,但在本次分析中,我們基於一帶一路項目最初設立的一系列目標國家,將數據集中於全球169個國家樣本中的61個,將這61個國家歸為一帶一路建設國家。B&R國家分佈在中東(15個國家)、東歐包括俄羅斯(10個國家)、歐洲其他地區(10個國家)、東南亞(9個國家)、南亞(8個國家)、中亞(5個國家)和東非(3個國家)。我們來分別關注以下指標:外國直接投資總額(total FDI)、綠地外國直接投資(greenfield FDI)、非綠地外國直接投資(non-greenfield FDI)以及建設項目。圖表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B&R和非B&R國家的外國直接投資均有所增加,但2013年後B&R國家的FDI增速更快。將FDI劃分為綠地項目和非綠地項目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B&R國家的綠地FDI顯著增加,而非B&R國家的綠地FDI相對較少;非B&R國家的非綠地FDI顯著增加,但B&R國家的非綠地FDI一直處於較低水平。這與中國在發達國家的大部分對外直接投資是以並購的形式出現是相吻合的。與非B&R國家相比,B&R國家的建設項目的價值也一直更高,增長更快。基於回歸分析估計一帶一路建設對各國年度投資流動的影響,以及解釋一帶一路建設前B&R國家與非B&R國家之間的差異趨勢,我們發現,2013年後,相比於非B&R國家,中國對B&R國家的直接投資總額增長約100%,綠地FDI增長146%,建設項目價值增長17%。
近年來,中國對南亞和東南亞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佔中國面向B&R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絕大部分。對B&R國家的綠地對外直接投資增長主要集中在南亞、非洲和中亞,而建設項目的增長主要集 中在南亞、中東和東南亞。與中國對能源資源的需求相一致,一帶一路建設前後,B&R國家吸收綠地對外直接投資最多的領域是能源領域,一帶一路建設後綠地FDI增幅最大的領域也是能源領域。相比之下,能源領域的綠地FDI在非B&R國家幾乎沒有變化。一帶一路倡議啟動後,資源領域(能源、金屬和礦產)佔B&R國家綠地投資的47%。
為了揭示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動因,我們採用回歸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基本經濟要素、文化接近性和政府治理質量這三種不同類型的國家因素對不同國家綠地對外直接投資和建設項目價值的影 響。我們分別對實施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前後兩個時期進行了分析,以檢驗實施一帶一路後不同因素的重要性是否發生了變化。
我們考慮的7個基本經濟要素是人均GDP增長率、人均GDP水平、人口、自然資源租金(佔GDP的比重)、實際匯率、與中國的距離以及出口產品複雜度。中國人佔總人口的比例反映了文化上的接近程度。最後,關於政府治理質量,我們使用世界銀行的全球治理指標(WGI)。每年衡量每個國家治理水平的指標包括6方面:話語權和問責制,政治穩定、沒有暴力和恐怖主義,政府效率,監管質量,法治,以及控制腐敗。我們定義了一個總體治理質量指標,它是以上不同維度的6個指標的平均值。
一些關鍵指標(人均GDP增長率、自然資源租金、人口佔比、整體治理質量)係數的大小和統計意義見圖2。我們的主要研究發現,對於綠地對外直接投資而言,基本經濟要素(如人均GDP增長率)和文化接近程度對一帶一路建設前的投資額影響顯著,而對一帶一路建設後的投資額影響不顯著;而政府治理質量在一帶一路倡議前後都很重要,但是其影響在一帶一路倡議後的重要性顯著提高。對於建設項目而言,除了自然資源租金,一帶一路倡議後其它的基本經濟要素的重要性也顯著下降。與綠地對外直接投資不同,自然資源租金在一帶一路前有相當大影響,在一帶一路倡議後更甚。隨著時間的推移,文化相近的重要性始終如一,而政府治理質量在一帶一路建設前與建設投資呈負相關,而在一帶一路建設後變得不重要。
基本經濟要素與中國對不同國家對外投資(包括綠地對外投資和建設項目)相關性的下降,可能引發人們擔心,在一帶一路框架下,這些投資的經濟回報可能有所減少。這一發現可能與中國的說法相符,即儘管此類投資的預期回報率較低,但中國正努力幫助較貧窮國家。
政府治理質量在決定各國可吸引的中國綠地對外投資數量方面的重要性日益上升,這是一個引人注目的結果,與一帶一路下中國將向腐敗、治理不善的國家進行投資這一指責相悖。進一步的分析發現,B&R國家的政府治理的重要性遠遠大於非B&R國家,而且這兩類國家的政府治理重要性都在增加。這表明,中國綠地對外投資投資者可能更關心基本經濟要素不那麼強勁的高風險環境下的政府治理。我們還發現,對資源領域的投資而言,政府治理質量的重要性小於非資源領域的投資,這表明,優先獲得更多資源可能會降低投資者對政府治理質量的警惕性。正如剛才提到的,政府治理質量並不影響建設投資,甚至與一帶一路建設前的建設投資呈負相關。對治理的具體維度進行分析後發現,對中國建設投資數量的負面影響最大的因素是對腐敗的控制。
建議
考慮到基本經濟要素與中國對外投資流之間的關係不斷弱化所帶來的較低的經濟回報,中國決策者可能需要考慮如何提高此類投資的效率,例如在項目選擇中給予預期回報更大的權重,增加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嚴謹性,以及鼓勵私營企業進行更多的對外直接投資。
有關中國投資忽視政府治理因素、甚至獎勵治理不善的批評,似乎並沒有根據。儘管如此,對於某些類型的投資,例如建築項目和資源部門的綠地對外投資,中國在提高投資流動對治理質量的反應能力方面仍然有很大的餘地。
原文刊載於香港科大新興市場研究所《領思 - 新興市場研究簡報》2019年9月第32號,請按此閱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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