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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包括拓展往返内地和欧洲的「中欧班列」,希望在海运及空运以外提供多一种快速铁路货运服务。自2011年首列「中欧班列」从西部重庆开往德国杜伊斯堡以来,有关运输服务量近来大幅增长,除了西部地区厂商日益利用「中欧班列」作为海运以外的另一选项,把中国制造货物出口到欧洲地区,东部沿海城市亦相继开展有关班列服务。

在这背景下,物流服务商纷纷把铁路货运服务结合海、空运输网络,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国际物流服务。例如位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日资企业日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日通上海」)[1],计划利用沿海及内陆城市开出的「中欧班列」,为客户提供通往欧洲的铁路运输服务,协助他们发掘中欧贸易和「一带一路」商机。[更多详情:联通「中欧班列」铁路服务拓展「一带一路」市场]

相片:铁路运输成为中欧贸易货运的其中一个选项。
铁路运输成为中欧贸易货运的其中一个选项。
相片:铁路运输成为中欧贸易货运的其中一个选项。
铁路运输成为中欧贸易货运的其中一个选项。
相片:日通集团希望利用「中欧班列」资源提供从日本到欧洲的物流服务。(相片由日通集团提供)
日通集团希望利用「中欧班列」资源提供从日本到欧洲的物流服务。(相片由日通集团提供)
相片:日通集团希望利用「中欧班列」资源提供从日本到欧洲的物流服务。(相片由日通集团提供)
日通集团希望利用「中欧班列」资源提供从日本到欧洲的物流服务。(相片由日通集团提供)

日通上海的母公司日本通运集团(下称「日通集团」)是一家全球物流服务供应商,目前在中国市场利用长三角及香港等国际运输网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相关服务。该集团表示需要紧贴内地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政策,积极在各保税区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布局物流网点,利用通关便利措施为客户提供更便捷服务。日通集团又利用香港配合内地的网络,完善其物流服务,并且同时通过香港处理该集团的金融及投资事务,和管理东亚地区的资讯科技系统。

鉴于「中欧班列」快速铁路货运服务近年快速发展,日通集团正掌握有关机会,集聚沿海及西部地区较高价值货物,通过铁路输往欧洲,加上内地连接亚欧的货运列车班次越来越多,日通集团希望在2018年开通经中国内地联通日本与欧洲间的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藉此向位于日本的客户提供借道中国铁路的另一种运输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内地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发展阶段,不少从事较高技术和高增值业务企业,对物流服务需求转趋严格。例如电子产品生产者大多要求物流供应商配备专用物流设施和贵重品仓库,来处理运送较高价值的零部件和制成品,同时缩短货物运输时间。为此,一些物流供应商如日通集团,除了提升物流设施以迎合客户需求,更利用相对快捷及具有通关便利优势的「中欧班列」,并且结合海、空运输为客户设计更佳的物流解决方案。

目前往返中国和欧洲的「中欧班列」服务覆盖范围,已从内地西部地区扩大到长三角等地的沿海城市。而「中欧班列」的运输成本比空运少,虽然相对海运不是最便宜的方法,但在运输速度方面则比海运优胜,适合运送较高增值及产品周期较短产品,例如输往欧洲的机械、高价值的电子零部件,以及视短交货期和时间比价格更重要的快速消费品,有关服务无疑可为相关企业提供多一个符合成本效益的选择。

日本通运集团在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发展的大环境下,在日系货运代理中领先一步,于2016年开始提供与「中欧班列」相关的物流服务,覆盖的范围目前已扩展到内地14个城市和欧洲6个城市,并且实现提供从上海和深圳通往欧洲的铁路混载运输服务,结合欧洲的运输网络拓展现代物流服务的覆盖范围。最近,日通集团在日本、台湾和韩国地区也整合了以「中欧班列」为核心的各类服务资源,相继开展海铁联运、空铁联运的复合运输服务模式,并且提供最快23日从日本到德国的全新物流服务。

注:有关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联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代表走访企业详情,请参考「沪港合作发掘「一带一路」商机研究系列」的其他文章。

 


[1]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联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代表于2018年第一季访问日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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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流除了提供高效的货物运输服务外,亦需要为不同产业客户制订全盘物流解决方案,在考虑各种因素后为客户设定最佳货运物流通道。特别在空运服务方面,运输速度和货运价格固然重要,但亦须保证在既定时间内把货物准时送达客户指定目的地,而专业的客制空运物流解决方案,对从事高价值、高技术、短生产及交货周期产品业务的企业至为重要。

相片:现代物流须保证把货物准时送达客户指定目的地。
现代物流须保证把货物准时送达客户指定目的地。
相片:现代物流须保证把货物准时送达客户指定目的地。
现代物流须保证把货物准时送达客户指定目的地。
相片:现代物流提供空运、海运、铁路以及多式联运服务。
现代物流提供空运、海运、铁路以及多式联运服务。
相片:现代物流提供空运、海运、铁路以及多式联运服务。
现代物流提供空运、海运、铁路以及多式联运服务。

位于上海的翼尊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翼尊国际」)在接受访问时表示[1],物流服务供应商应该充分了解客户的具体需求,包括货物类别、贸易条款、发货人的货物和单证准备情况,及具体要求到港时间,然后比对不同承运人(船公司、航空公司、卡车公司或铁路运营商)的价格和运输时间,以及目的地港口服务和清关流程,包括报关、检验检疫等具体操作,整合各方面因素后才能为客户提供包含应急预案的最优化物流解决方案,以达到准确、安全、及时而又符合成本效益的物流运输结果。

现实上,位于长三角、珠三角和其他地区企业,可能各自处于供应链上不同位置,其进出口业务的具体地点及所需物流服务不尽相同。所以,内地的物流服务商为客户设定运输路线、联运模式时,在成本效益前提下,须同时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不同类别产品的特性,例如危险品、温度敏感产品等,不同口岸的便利措施、对不同类别产品的清关效率,和当地面向内地和国际市场物流配送的便利程度,所以若果服务商缺乏全面覆盖网络、只能利用单一地区口岸通关,便难以为内地的广泛企业提供高效及全面的物流服务。

以总部设在香港的翼尊国际为例,该公司拥有全球航班信息系统,及全面的签约航空公司网络,目前在上海、广州、深圳及香港等多个地点设有网点,提供空运、海运、铁路以及多式联运服务。除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24小时提供全球空运进出口服务和通关服务外,亦利用位处华南地区的网络拓展东南亚、印度、中东和其他「一带一路」市场,同时利用「大陆/国际」和「香港/国际」两条贸易路线构建空运服务平台,辅以多地区仓储及配套服务,用以满足企业对日常拼车、专车以至超重、超长货物等特定货物的物流服务需求。

注:有关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联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代表走访企业详情,请参考「沪港合作发掘「一带一路」商机研究系列」的其他文章。

 


[1] 香港贸发局经贸研究联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代表于2018年第一季前往上海访问翼尊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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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在巴基斯坦投资570亿美元发展风能设施,协助当地解决多年来的电力短缺问题。

照片: 中国于巴基斯坦大力投资发展风能设施,料可大大纾缓当地的电力短缺问题。(相片提供:Shutterstock.com)
中国于巴基斯坦大力投资发展风能设施,料可大大纾缓当地的电力短缺问题。
照片: 中国于巴基斯坦大力投资发展风能设施,料可大大纾缓当地的电力短缺问题。(相片提供:Shutterstock.com)
中国于巴基斯坦大力投资发展风能设施,料可大大纾缓当地的电力短缺问题。

巴基斯坦近年大力投资发展风力发电,在中国的「一带一路」资金协助下,当地多所风能环保设施纷纷落成,而该国最大城市卡拉奇也顺理成章成为今年4月初第17届国际风能大会的主办城市。

2017年9月,巴基斯坦国家电力监管局公布,在当地的总发电量中,风力发电的比重达1.23%,较先前增加0.46%。该国早于2006年便定下目标,务求要在2030年前把风力发电的比重提高至5%。从以上数据来看,巴基斯坦的进度可说相当不错。

事实上,巴基斯坦积极推动能源发展计划,与多年来亟待解决的电力短缺问题息息相关。根据计划,该国大部分新增电力供应将主要来自当地的煤储量。不过,由于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日益强烈,加上使用再生能源的成本持续下降,风能、太阳能及水力发电近年纷纷成为优先发展的能源项目。

2009年,巴基斯坦首个风能商业项目投入运作,是吉姆普尔(Jhimpir)风力发电厂第一期发展计划的一部分。该设施位于沿海绵延180公里的格罗–吉姆普尔(Gharo-Jhimpir)风力走廊,由土耳其Zorlu Enerji附属公司Zorlu Energy Pakistan监督和管理。2013年7月,随着新建成的风力涡轮正式启用,该设施的发电量达到56.4兆瓦,并悉数输送至巴基斯坦全国电网。

不过,巴基斯坦气象局认为,吉姆普尔风力发电厂至今只是初试啼声,蕴含的潜力相当惊人,估计风力发电量最高可达11,000兆瓦。

随着首家风力发电厂取得理想成绩,巴基斯坦政府也再接再厉,迅速推出多个风力项目。该国再生能源官方机构替代能源发展委员会的数字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正发展超过40个风能项目,预计全部落成后可为该国电网提供2,050兆瓦电力。于2017年年中,13个项目已投入运作,净供电量达到200兆瓦。

近年,中国与巴基斯坦携手打造中巴经济走廊,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通道。就此,中国已计划投资约570亿美元,协助巴基斯坦发展基建设施,当中大部分资金用于落实能源相关项目,优先发展项目包括蓝宝石风力发电厂、萨察尔(Sachal)风电场、大沃(Dawood)风电场及吉姆普尔风电场。

蓝宝石风力发电厂已于2015年11月底率先投入运作,发电量为52.8兆瓦,主承建商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附属公司中国水电,这是该公司在巴基斯坦的首个同类项目。

中国水电也负责兴建萨察尔风电场。该设施位于格罗–吉姆普尔风力走廊,由该国著名投资集团Arif Habib Corporation的全资附属公司Sachal Energy拥有,于2017年4月投入运作,发电量为50兆瓦。项目获中国工商银行提供债务融资,成本估计达1.34亿美元。

大沃风电场位于卡拉奇以东约80公里外的城市班波尔(Banbhore),沿该市的潮滩地区兴建,同样于去年4月投入运作,发电量为50兆瓦。项目获中国工商银行提供7,880万美元贷款,风力涡轮则由广东明阳风电与德国专业风能公司Aerodyn Energiesysteme携手制造。最后,吉姆普尔风电场也是由中国水电兴建,于去年6月投入运作,发电量为100兆瓦。该设施由United Energy Pakistan拥有,总投资额约2.5亿美元。

现时,中国还在巴基斯坦各地投资发展另外9个风电项目,施工进度各有不同。这些项目完成后,预料可为巴基斯坦全国提供445兆瓦电力。

特约记者 Geoff de Freitas 卡拉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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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电子商贸一片兴旺,全球速卖通将在波兰兴建物流中心,选址邻近德国边境。

照片: Allegro面对全球速卖通挑战,必须踏实应付。
Allegro面对全球速卖通挑战,必须踏实应付。
照片: Allegro面对全球速卖通挑战,必须踏实应付。
Allegro面对全球速卖通挑战,必须踏实应付。

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卖通将在波兰建设全新的物流中心,为当地以及邻近的德国和捷克网购消费者提供服务。新物流中心由全球速卖通、以上海为总部的环世物流集团及波兰多式联运公司ATC Cargo合作兴建。

全球速卖通决定在波兰建设新物流中心,可见该公司已经在中东欧成功建立客户群。在波兰,Allegro是一家可媲美eBay的电商平台,在当地一直最受欢迎,不过,全球速卖通在市占率及知名度方面都大有进步。根据荷兰金融科技公司PayU于2017年10月一项调查显示,有62%波兰网购消费者认为,全球速卖通是电子商贸市场的领导者。

新物流中心选址波兰的另一个原因是当地拥有地利,有助达成「一带一路」目标。波兰是中国通往庞大欧洲市场的主要陆上通道,特别有助中国企业接触德国市场多达8,100万的消费者。鉴于波兰地理位置优越,亚马逊(Amazon)已投资8.76亿美元,在邻近德国边境的波兰西北部城市斯塞新兴建物流设施,有关工程现已展开。

全球速卖通新物流中心的一项优势,是首次允许区内企业购买小批量货品,而非按照过往做法,订货量必须填满整个货柜。此外,新物流中心也可协助管理中国与波兰之间日益增加的货物流量,其中包裹处理量于2017年约有500,000件,较2016年增加200%。

不过,货量增多也带来一个不良影响,就是促使波兰政府采取行动打击国内网购消费者的逃税行为。波兰有别于欧洲大多数国家(法国除外),没有向价值达55美元的进口电子商贸货品豁免征税。不过,目前为止,波兰财政部还未采取实际行动要这些货品缴付税款。

鉴于税款日增,兼且金额庞大,波兰政府正采取措施确保可以收妥税款。当局有可能允许消费者注明每项网上交易金额,然后通过自设系统向相关电子商贸平台核实交易资料。

另一方面,波兰金融监管局(KNF)已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定金融科技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一系列金融科技相关研究项目紧密合作,促进信息交流、相互咨询,以及在更广泛层面分享知识和专长。

华沙顾问办事处 Anna Dowgia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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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的卡纳普里隧道是「一带一路」重点工程,获中国提供17亿美元融资。

照片: 吉大港十分拥挤,急须进行深水港升级工程。
吉大港十分拥挤,急须进行深水港升级工程。
照片: 吉大港十分拥挤,急须进行深水港升级工程。
吉大港十分拥挤,急须进行深水港升级工程。

孟加拉南部的卡纳普里多车道隧道是「一带一路」重点工程之一,获中国大力支持,建成后将把吉大港市与位处卡纳普里河另一端一个即将建设的中国经济特区连接起来。

卡纳普里隧道定于2020年建成,届时将大大缩短往来吉大港与科克斯巴扎尔(当地著名旅游点之一)的行车时间,纾缓现有两条跨河大桥的严重交通拥挤问题,并把当地的韩国加工出口区与沙赫阿马纳国际机场连接起来。此外,隧道将接通两条兴建中的公路,分别是亚洲公路以及达卡-吉大港-科克斯巴扎尔公路。

目前,卡纳普里隧道似乎已筹得所需资金。根据孟加拉政府消息,隧道已获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10.2亿美元初期融资,而另一笔6.63亿美元贷款也已落实,可分20年摊还,年息2%。孟加拉政府则提供余下所需资金。

隧道由孟加拉大桥管理局(Bangladesh Bridge Authority)及中国交通建设共同管理,奥雅纳(Ove Arup & Partners)香港分公司则提供设计及技术支援。隧道全长9公里,当中3.4公里建在河床之下,是孟加拉首条兼有公路和铁路的隧道。

除卡纳普里隧道外,孟加拉还进行其他多项获中国支持的基建项目,其中最重要的是去年6月孟加拉经济区管理局(BEZA)与中国港湾工程责任有限公司签署谅解备忘录后正式成立的Anwara 2经济区(又称中国经济特区)。

BEZA执行主席Paban Chowdhury表示,Anwara 2经济区可以容纳150至200家公司,涉及不同产业,包括造船、制药、电子产品、农业企业、信息科技、化工、电力及纺织品。该经济区将可创造多达75,000个职位,但不会只依赖中国企业到区内设厂。Paban Chowdhury称:「根据初步协议,中国投资者虽然享有优惠待遇,但也欢迎本土及其他海外企业到来投资。」

隧道和经济区要取得成功,实有赖吉大港大幅提升港口设施。目前,吉大港处理孟加拉92%的海运货物。随着孟加拉经济起飞,该港的货物吞吐量每年增长约14%。

不过,吉大港的淤塞问题严重,而且十分拥挤,水深也不足以容纳现役油轮。因此,孟加拉的当务之急是开展深水港升级工程。

近年来,吉大港纵使有意进行升级,却因其他外国资助发展项目而告吹。2010年,中国同意提供资金支持吉大港进行扩建工程,并在邻近的索纳地亚岛兴建深水港。及至2016年2月,事态突然逆转,该国政府决定在玛塔巴瑞(一家大型火力发电厂的选址)附近兴建一个由日本资助发展的港口,于是搁置吉大港扩建计划。

不过,这些争辩无减孟加拉在「一带一路」项目上的重要战略地位。「一带一路」提出建设6个国际经济走廊,包括孟中印缅经济走廊,而孟加拉就是这条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体而言,孟加拉是东盟各个半工业化国家与人口稠密的印度次大陆之间一道重要桥梁,而且处于南亚与东南亚之间的策略性位置,是实现「一带一路」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不可或缺的一环。

特约记者 Geoff de Freitas 达卡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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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完工的塞桑河下游二号水坝是柬埔寨最新的「一带一路」项目,而中国与柬埔寨合作兴建的水力发电项目将陆续有来。

照片:中国「一带一路」资金大举涌入柬埔寨,为该国经济带来新曙光。(相片提供:Shutterstock.com)
中国「一带一路」资金大举涌入柬埔寨,为该国经济带来新曙光。
照片:中国「一带一路」资金大举涌入柬埔寨,为该国经济带来新曙光。(相片提供:Shutterstock.com)
中国「一带一路」资金大举涌入柬埔寨,为该国经济带来新曙光。

柬埔寨正进行多项水力发电项目,为该国能源领域带来新气象。当中大多数项目都与中国合作兴建,并获「一带一路」资金支持,其中塞桑河下游二号水坝上月完工,坝内水位已开始上升。长久以来,中国一直协助柬埔寨发展基建项目,而「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推动两国合作,尤以发电项目为然。

柬埔寨主要以柴油发电,电力供应长期严重不足,每瓦电价更居全球最高之列。该国制造业日趋兴旺,是当地的经济支柱,每年的电力需求增长18%。因此,自2003年起,当局优先推动大规模水力发电计划。

在推行「一带一路」之前,中国已深明扶助邻国发展经济极具策略意义。因此,中国公司长期资助柬埔寨发展水力发电。

2006年,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向柬埔寨的水电项目投资约2.8亿美元。2008年,中国机械工业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合资约5.4亿美元在柬埔寨投资水电项目;同年,华电国际也在该国投资5.8亿美元。最近,中国华能集团通过子公司澜沧江水电,向总投资额达9.77亿美元的塞桑河下游二号水坝项目注资4.1亿美元;至于余下的建设成本,则由越南电力集团(EVN)与柬埔寨最大投资综合企业之一Royal Group共同支付。

目前, 柬埔寨已有7个水力发电站接入全国电网,并有两个水力发电站已经投产,满足所在地区的电力需求。今年年底,塞桑河下游二号水坝发电项目将全面投产,每年发电量达400兆瓦,成为该国最大的单一电力来源。

柬埔寨致力发展水力发电,令全国发电量大增,电费急跌。2014年,斯登达岱水力发电站(246兆瓦)及额勒赛下游水力发电站(338兆瓦)相继投产,令该国水力发电量由2013年的1,015.54百万千瓦时增至1,851.60百万千瓦时,增幅达82%。虽然水力发电量大增,但该国的水力发电计划仍处起步阶段,还有更多水力发电站已计划兴建。

虽然水力发电能提供廉价电力,确保电力供应,对该国的好处显而易见,但并非百利而无一害。事实上,区域咨询机构湄公河委员会(MRC)已发出警告,柬埔寨若进一步扩大水力发电规模,将会损害该国的经济发展。

具体而言,湄公河委员会认为,扩大水力发电规模会导致湄公河盘地的湖泊及冲积平原渔业产量减少70%。换言之,由2020至2040年,柬埔寨的国内生产总值可能减少30亿至50亿美元。

除此之外,也有论者坚称,进一步开发水力发电的经济理由其实站不住脚,尤其是太阳能发电成本正拾级而下,对环境的影响也远远较少,得以成为一种日受欢迎的替代能源。

去年12月,中国的亨通光电与柬埔寨的Inner Renewable Energy (Cambodia) Company签署一项总值2亿美元的「一带一路」相关项目合约,似乎已意识到柬埔寨及国际对太阳能的看法已有所改变。根据该合约,双方将在柬埔寨共同兴建两座发电量各100兆瓦的太阳能发电厂。

特约记者 Geoff de Freitas 金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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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研究室 韩冰

当前国际格局正处于调整、变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英国退欧、恐怖主义持续发酵、欧洲难民潮和极端政治力量勃兴、亚洲地缘政治之争等均表明当今世界秩序正面临诸多挑战。与此同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继续呈现,世界经济总体低迷、增长乏力, 民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反全球化的声音日渐增多。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需要更加重视对东道国政治、经济与法律风险的防范。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 是保护企业海外投资利益的重要工具,分析梳理中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之间的BITs 现状以及BITs在保护海外投资利益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国进一步完善与"一带一路"国家的BITs 以及提高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水平提供决策参考。 

一、BITs与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

(一) 中国亟须构建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 

投资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内容。我国自2004 年以来,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直接投资持续增长。2013 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直接投资更是表现为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末,中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了1156.8 亿美元,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占比为10.5%。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直接投资额为145.3 亿美元, 占同期总额的8.5%。"一带一路"国家已经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随着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投资合作项目的不断落地,可以预见"一带一路"国家未来投资前景良好。

然而,有投资就有风险,共建"一带一路"必然会面临各种困难与风险,如何确保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大规模投资的安全性已成为当前亟需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随着中国对外投资规模迅速增长,中国企业近年来在海外已遭受到东道国的政变、动乱、征收、外汇管制、环境风险以及其他“非传统政治风险”。例如,中国石化、采矿、水电等领域的企业在缅甸、柬埔寨、蒙古国、印尼等国的投资遭遇民众和环保组织的抵制以及政府环境处罚等环境风险。再如,一些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因东道国监管部门的安全审查这一非传统政治风险而被迫终止,有研究对2005年至2014年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遭遇风险的216个案例进行分析显示,在这216个案例中,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遭遇的政治风险案例最多,一共有90个,占比37%,而政治风险主要集中在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和政治暴力风险,两种风险占政治风险案例的75%。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在政治风险案例中超过一半,占比57%。

"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阶段、治理水平的差异,营商环境差别也较大。依照201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的营商便利度排名,以目前吸纳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10位的国家新加坡、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联酋、印度、土耳其、越南、老挝、马来西亚和柬埔寨为例,可以看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投资环境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营商环境良好的国家,如新加坡;二是营商环境一般的国家,如哈萨克斯坦。三是营商环境相对较差的国家,如缅甸。中国企业在营商环境仍待大幅改善的国家投资,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也相应增加。

此外,在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中,央企一直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从投资存量来看,截至2015年末,央企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占比为63.3%,而2006年时央企的比重高达82.14%。虽然近年来地方企业(包括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规模逐年扩大,但央企的海外资产依然构成了"海外中国"的主体。中国海外投资所具有的独特性,更需要从国家层面上构建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

(二) BITs是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重要内容 

国际投资协定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规范、投资保护与投资促进工具,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投资协定。其中,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s)最受青睐,截至2016年底全球已缔结2969项BITs。BITs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明确、稳定和透明的投资法律框架,有助于为外国投资者对其在东道国的投资提供法律保护。特别是当投资者与东道国发生投资争端时,BITs为投资者提供依据其规定寻求国际救济的可能性。并且,缔结BITs有助于以"非政治化"的方式解决海外私人投资争端,即建立不需要任何的政府干预而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救济的机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又是新兴的经济大国,许多中国企业投资的东道国也是发展中国家,这致使中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形成了具有一定“南北”色彩的关系,中国需要考虑避免不时出现的私人海外投资争端破坏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些更为重要的关系,而BITs有助于中国政府在不削弱对投资者的有效救济的情况下,从对私人海外投资纠纷的参与中解脱出来。对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韩国和新加坡六个对外直接投资大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研究显示,这些国家主要通过对外商签的双、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保护其对外直接投资。因此,BITs也应是中国构建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机制的重要抓手与关键内容。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BITs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外商签BITs,目前已经与"一带一路"56个国家签署了BITs。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已缔结的BITs多是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在已签订的56个BITs中,1985年至1990年间签订生效的有7个,1990年至2000年间签订生效的有40个,2000年后签订生效的仅有9个。20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一时期,中国主要以吸引外资为主,在签订BITs时主要从资本输入国立场出发,缔结的BITs内容较为保守与谨慎,提供的投资保护程度相对较低。实证研究显示双边投资协定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区位选择和投资规模在总体上并无显着影响。而这一研究结果也为实践所证实,对我国在非洲部分国家的中资企业的调研显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无法为其提供有效保护。因此,从保护投资者角度看,当前中国在积极与更多"一带一路"国家商签BITs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与相关的"一带一路"国家启动BITs的"升级"谈判。

BITs主要包括投资与投资者定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正与公平待遇、征收或国有化的条件和补偿标准、外汇转移、解决投资争端的程序等条款,为外国投资者对其在东道国的投资提供法律保护。下文以BITs中的核心条款规定与相关实践为例,具体分析BITs对于企业保障海外投资权益的作用以及中国已缔结的BITs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条款是BITs中的核心条款之一。作为一种相对待遇标准,国民待遇一般以东道国投资者享受的待遇为参照对象,要求东道国政府在相似情况下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其主要针对东道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早期BITs中的国民待遇条款着重于对投资的保护,东道国一般会承诺给予准入后的外国投资国民待遇,即外资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以确保东道国对其征收行为的全额赔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晚近以来BITs中的国民待遇条款不仅是投资保护条款,而且渐成促进投资自由化的核心规则。一些BITs中国民待遇义务延伸至准入前阶段,即外资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具体而言就是在外资投资领域、设立过程以及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条件要求等方面实现内外国民平等对待。准入前国民待遇要求东道国放宽市场准入,有利于投资者进入东道国市场。

从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已缔结的BITs来看,对国民待遇条款的具体表述措辞不一、适用范围参差不齐。例如1985年中国与马来西亚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未承诺给予外国投资或投资者国民待遇,而1998年中国与也门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了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原则。总体而言,中国对于国民待遇一直持谨慎态度,对于运营阶段的国民待遇实行差别政策,对于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义务则一直未接受。中国企业在没有约定给予运营阶段国民待遇的国家投资,将面临无法与该国国内投资者以及其他享有国民待遇的其他国家投资者公平竞争的挑战。

(二)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BITs中至为重要的条款,一般与国民待遇条款结合使用。最惠国待遇要求缔约国给予对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其实质是要求缔约国将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国的投资者和投资。正是基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所具有的传递性,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才被称为"二次入世"。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目的旨在为不同国籍的投资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实体性事项已广为接受,但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等程序性事项,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则存有激烈的争议。2000年"马菲基尼诉西班牙案"首先引发了各界对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是否扩展到程序性事项的讨论,中国政府首次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被告的"马来西亚伊佳兰公司诉中国"案也涉及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问题。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的扩张,使其日益发展成为投资者"挑选条约"的工具,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但对东道国而言,会导致投资者滥用BITs中的某些条款。

(三) 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

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也被称为最低待遇标准。与前述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依据东道国给予本国和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决定的"相对"待遇标准不同,公正与公平待遇的含义不是参照其他待遇来确定的,而是参照所适用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被认为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待遇标准。

近年来相关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仲裁庭在对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解释和适用时,倾向于采取比传统国际最低标准更为宽泛的解释。基于此,在仲裁庭的演绎下,与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存在历史渊源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国际最低标准所提供的保护程度,而是在其基础上逐渐演变为一种较国际最低标准更高的绝对待遇标准,进而使投资者向东道国索赔的门槛更低,而且赋予了国际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成为投资者将与东道国的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重要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为避免讼累,近年来各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资者利用该项待遇标准条款寻求赔偿的门槛。

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已签订的BITs中多数包含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的规定,并且该条款大多是独立的。但是,由于我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BITs多数仅同意将征收补偿数额问题提交国际仲裁,因此,投资者在实践中并不能以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为据索赔。

(四) 资金转移

资金转移条款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直接相关,是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具体待遇标准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转移条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经济利益才能得以自由转移或汇回本国。对东道国而言,既要通过资金转移条款达到吸引投资的目的,同时又要防止因放松外汇管制而可能给国内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

中国已签订的BITs对于转移条款规定并不一致。例如,2003年中国与德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应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境内的投资和收益",并且规定上述转移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按照转移当日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通行的市场汇率不迟延地进行。而1994年中国与埃及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和法规的管辖下,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从而将"转移"条款的适用限定在符合"缔约国国内法律和法规"范围中,并且也没有约定转移应"不迟延地进行"。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中德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投资者转移投资收益提供了充分保障,相较而言中埃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则保护力较弱,我国在埃及投资的企业如遭受到投资收益无法汇回问题时,中国虽然已与埃及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却无法为其提供有效帮助。

(五) 间接征收 

征收或国有化问题是国际投资协定谈判的最重要议题之一。征收系指东道国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实行剥夺的行为,包括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两种形式。直接征收通常指东道国以国有化、法律强制或没收等方式完全取得投资者财产的征收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投资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强,东道国实施直接征收的情况已较为少见,各国主要采取更为间接与隐蔽地间接征收措施干涉外国投资者。间接征收主要指未直接转移或剥夺投资者的财产权,但东道国政府以与征收具有"效果相同的措施"或"类似的任何其他措施",干涉财产的使用或享用收益。

间接征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典型性表现形式包括强制转让财产、完全禁止转让或支配财产、实质干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过度或任意征税、取消许可或批准、违法驱逐外国投资者、冻结银行账户或推动罢工、停工和致使劳工短缺等等,不一而足。实践中,出现上述表现形式未必一定构成间接征收,还要根据具体案例"逐案"考察分析。

间接征收是我国海外投资较易遭受到的政治风险之一,目前中国投资者在ICSID诉东道国的5起仲裁案中,其中有3起涉及间接征收问题。这与我国ICSID海外直接投资存量大量分布在发展中经济体有一定关系,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制度往往仍处于形成中,发生调整或转型的风险较高,在客观上增加了这些国家发生间接征收的风险。然而,我国早期签订的BITs很多都未对间接征收作出明确约定,这为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自由裁量留下空间。

(六)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是投资者在投资争端发生后与东道国进行仲裁的法律基础,被形象地称为BITs的"牙齿"。通过这一机制,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其认为东道国违反BITs义务时将争端提交到国际投资仲裁机构解决,从而使BITs中的所有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方面的规定切实发挥作用。1966年依照《华盛顿公约》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政府与他国国民间国际投资争端的机构。ICSID与其国际仲裁机构相比,具有更强的执行效力,其裁决生效后可以在各成员国直接执行,无需通过各国国内法院承认后再予以执行,这就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执行,为投资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目前已有1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153个国家已批准正式加入。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并于1993年2月6日正式生效。

从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已签订的BITs来看,中国对于可以提交ICSID仲裁的争端范围,因BITs缔结的时间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签订的BITs中,多未接受ICSID的仲裁管辖权。如果投资者无法将投资争议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意味着其只能在东道国国内寻求救济,而这往往是比较艰辛的,特别是当东道国法制不够健全时。

三、中国亟须对外商签"平衡范式"的BITs

前述分析充分说明,BITs是一把双刃剑。对BITs中的条款的分析会因基于东道国立场抑或是基于投资者保护立场,而有不同的评价。我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基于投资东道国立场签订的"保守主义范式"的BITs,适应当时我国作为吸引外资大国的国情,切实维护了我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监管权力与国家利益。2000年以来,随着中国对外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我国BITs在内容上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与一些国家,如德国、荷兰、瑞典等国签署了新的协定或修改了原协定的议定书。新签订的这些BITs呈现出投资自由化、对外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的态势,例如扩大了国民待遇适用范围,放宽外汇转移限制,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等方面。但是,总体而言,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BITs"升级"较慢,保护水平亟待提高。因此,当前中国亟须"升级"与一带一路国家的BITs,使之能适应中国与这些国家间双向投资的客观情况,助力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一带一路"建设护航。具体而言,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 亟须与"一带一路"国家启动BITs升级谈判,商签"平衡范式"的BITs

中国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客观上要求其在与"一带一路"国家商签或启动BITs升级谈判中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为了确保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良好标准"的BITs,应对当前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双向投资的实际情况及潜在趋势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在此基础上做出战略选择,而不是想当然地选择立场。

(二) 秉持"开门立法"态度,广泛征求与整合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

在过去十多年间,中国"走出去"的企业积累了大量的海外投资经验,当前亟需认真梳理总结这些经验与教训。中国与相关"一带一路"国家的BITs谈判中,应对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的可以纳入BITs中解决的问题做出"必要"的回应与反映。BITs作为两国间特殊的投资方面的安排与约定,为此提供了方便。此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外谈判中,也应广泛听取、整合商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专家等利益攸关方关切、意见和建议。

(三) 积极参与全球投资治理,为与"一带一路"国家BITs升级谈判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BITs作为双边谈判机制,虽然会使谈判各方“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但是在当前全球投资治理处于转折点之际,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投资治理仍然可以为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BITs升级谈判营造良好的国际氛围。2016年中国作为G20峰会主席国,倡议制定的《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即为良好范例,向国际社会传达了中国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开放、非歧视、透明与可预见的营商环境的承诺。当前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便利化议程、推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等全球投资治理改革的核心与关键问题,这既符合中国自身利益,又有利于促进世界经济复苏。

综上,BITs作为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则与我国对外投资实践发展具有时滞本不可避免,当务之急是我国需要根据已经变化的情势,及时升级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已缔结的BITs。否则,当前中国已缔结的BITs不仅无法为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海外投资提供有效保护,而且长此以往会影响我国海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作为投资东道国与成长中的海外投资大国,需要认真深入研究BITs问题,引导企业善于运用国际规则保护海外投资合法权益,在"守法"与"适法"中,使其"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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