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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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正積極推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經貿合作,包括拓展往返內地和歐洲的「中歐班列」,希望在海運及空運以外提供多一種快速鐵路貨運服務。自2011年首列「中歐班列」從西部重慶開往德國杜伊斯堡以來,有關運輸服務量近來大幅增長,除了西部地區廠商日益利用「中歐班列」作為海運以外的另一選項,把中國製造貨物出口到歐洲地區,東部沿海城市亦相繼開展有關班列服務。
在這背景下,物流服務商紛紛把鐵路貨運服務結合海、空運輸網絡,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的國際物流服務。例如位於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的日資企業日通國際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日通上海」)[1],計劃利用沿海及內陸城市開出的「中歐班列」,為客戶提供通往歐洲的鐵路運輸服務,協助他們發掘中歐貿易和「一帶一路」商機。[更多詳情:聯通「中歐班列」鐵路服務拓展「一帶一路」市場]
日通上海的母公司日本通運集團(下稱「日通集團」)是一家全球物流服務供應商,目前在中國市場利用長三角及香港等國際運輸網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綜合物流和供應鏈管理相關服務。該集團表示需要緊貼內地的經濟發展和貿易政策,積極在各保稅區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布局物流網點,利用通關便利措施為客戶提供更便捷服務。日通集團又利用香港配合內地的網絡,完善其物流服務,並且同時通過香港處理該集團的金融及投資事務,和管理東亞地區的資訊科技系統。
鑒於「中歐班列」快速鐵路貨運服務近年快速發展,日通集團正掌握有關機會,集聚沿海及西部地區較高價值貨物,通過鐵路輸往歐洲,加上內地連接亞歐的貨運列車班次越來越多,日通集團希望在2018年開通經中國內地聯通日本與歐洲間的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藉此向位於日本的客戶提供借道中國鐵路的另一種運輸解決方案。
另一方面,內地產業正處於轉型升級發展階段,不少從事較高技術和高增值業務企業,對物流服務需求轉趨嚴格。例如電子產品生產者大多要求物流供應商配備專用物流設施和貴重品倉庫,來處理運送較高價值的零部件和製成品,同時縮短貨物運輸時間。為此,一些物流供應商如日通集團,除了提升物流設施以迎合客戶需求,更利用相對快捷及具有通關便利優勢的「中歐班列」,並且結合海、空運輸為客戶設計更佳的物流解決方案。
目前往返中國和歐洲的「中歐班列」服務覆蓋範圍,已從內地西部地區擴大到長三角等地的沿海城市。而「中歐班列」的運輸成本比空運少,雖然相對海運不是最便宜的方法,但在運輸速度方面則比海運優勝,適合運送較高增值及產品週期較短產品,例如輸往歐洲的機械、高價值的電子零部件,以及視短交貨期和時間比價格更重要的快速消費品,有關服務無疑可為相關企業提供多一個符合成本效益的選擇。
日本通運集團在中國推動「一帶一路」發展的大環境下,在日系貨運代理中領先一步,於2016年開始提供與「中歐班列」相關的物流服務,覆蓋的範圍目前已擴展到內地14個城市和歐洲6個城市,並且實現提供從上海和深圳通往歐洲的鐵路混載運輸服務,結合歐洲的運輸網絡拓展現代物流服務的覆蓋範圍。最近,日通集團在日本、台灣和韓國地區也整合了以「中歐班列」為核心的各類服務資源,相繼開展海鐵聯運、空鐵聯運的複合運輸服務模式,並且提供最快23日從日本到德國的全新物流服務。
註:有關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聯同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代表走訪企業詳情,請參考「滬港合作發掘「一帶一路」商機研究系列」的其他文章。
[1]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聯同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代表於2018年第一季訪問日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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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物流除了提供高效的貨物運輸服務外,亦需要為不同產業客戶制訂全盤物流解決方案,在考慮各種因素後為客戶設定最佳貨運物流通道。特別在空運服務方面,運輸速度和貨運價格固然重要,但亦須保證在既定時間內把貨物準時送達客戶指定目的地,而專業的客制空運物流解決方案,對從事高價值、高技術、短生產及交貨週期產品業務的企業至為重要。
位於上海的翼尊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翼尊國際」)在接受訪問時表示[1],物流服務供應商應該充分瞭解客戶的具體需求,包括貨物類別、貿易條款、發貨人的貨物和單證準備情況,及具體要求到港時間,然後比對不同承運人(船公司、航空公司、卡車公司或鐵路運營商)的價格和運輸時間,以及目的地港口服務和清關流程,包括報關、檢驗檢疫等具體操作,整合各方面因素後才能為客戶提供包含應急預案的最優化物流解決方案,以達到準確、安全、及時而又符合成本效益的物流運輸結果。
現實上,位於長三角、珠三角和其他地區企業,可能各自處於供應鏈上不同位置,其進出口業務的具體地點及所需物流服務不盡相同。所以,內地的物流服務商為客戶設定運輸路線、聯運模式時,在成本效益前提下,須同時考慮多方面因素,包括不同類別產品的特性,例如危險品、溫度敏感產品等,不同口岸的便利措施、對不同類別產品的清關效率,和當地面向內地和國際市場物流配送的便利程度,所以若果服務商缺乏全面覆蓋網絡、只能利用單一地區口岸通關,便難以為內地的廣泛企業提供高效及全面的物流服務。
以總部設在香港的翼尊國際為例,該公司擁有全球航班信息系統,及全面的簽約航空公司網絡,目前在上海、廣州、深圳及香港等多個地點設有網點,提供空運、海運、鐵路以及多式聯運服務。除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24小時提供全球空運進出口服務和通關服務外,亦利用位處華南地區的網絡拓展東南亞、印度、中東和其他「一帶一路」市場,同時利用「大陸/國際」和「香港/國際」兩條貿易路線構建空運服務平台,輔以多地區倉儲及配套服務,用以滿足企業對日常拼車、專車以至超重、超長貨物等特定貨物的物流服務需求。
註:有關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聯同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代表走訪企業詳情,請參考「滬港合作發掘「一帶一路」商機研究系列」的其他文章。
[1] 香港貿發局經貿研究聯同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代表於2018年第一季前往上海訪問翼尊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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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帶一路」倡議下,中國在巴基斯坦投資570億美元發展風能設施,協助當地解決多年來的電力短缺問題。
巴基斯坦近年大力投資發展風力發電,在中國的「一帶一路」資金協助下,當地多所風能環保設施紛紛落成,而該國最大城市卡拉奇也順理成章成為今年4月初第17屆國際風能大會的主辦城市。
2017年9月,巴基斯坦國家電力監管局公布,在當地的總發電量中,風力發電的比重達1.23%,較先前增加0.46%。該國早於2006年便訂下目標,務求要在2030年前把風力發電的比重提高至5%。從以上數據來看,巴基斯坦的進度可說相當不錯。
事實上,巴基斯坦積極推動能源發展計劃,與多年來亟待解決的電力短缺問題息息相關。根據計劃,該國大部分新增電力供應將主要來自當地的煤儲量。不過,由於當地居民的環保意識日益強烈,加上使用再生能源的成本持續下降,風能、太陽能及水力發電近年紛紛成為優先發展的能源項目。
2009年,巴基斯坦首個風能商業項目投入運作,是吉姆普爾(Jhimpir)風力發電廠第一期發展計劃的一部分。該設施位於沿海綿延180公里的格羅–吉姆普爾(Gharo-Jhimpir)風力走廊,由土耳其Zorlu Enerji附屬公司Zorlu Energy Pakistan監督和管理。2013年7月,隨著新建成的風力渦輪正式啟用,該設施的發電量達到56.4兆瓦,並悉數輸送至巴基斯坦全國電網。
不過,巴基斯坦氣象局認為,吉姆普爾風力發電廠至今只是初試啼聲,蘊含的潛力相當驚人,估計風力發電量最高可達11,000兆瓦。
隨著首家風力發電廠取得理想成績,巴基斯坦政府也再接再厲,迅速推出多個風力項目。該國再生能源官方機構替代能源發展委員會的數字顯示,截至2015年底,全國正發展超過40個風能項目,預計全部落成後可為該國電網提供2,050兆瓦電力。於2017年年中,13個項目已投入運作,淨供電量達到200兆瓦。
近年,中國與巴基斯坦攜手打造中巴經濟走廊,作為「一帶一路」沿線的主要通道。就此,中國已計劃投資約570億美元,協助巴基斯坦發展基建設施,當中大部分資金用於落實能源相關項目,優先發展項目包括藍寶石風力發電廠、薩察爾(Sachal)風電場、大沃(Dawood)風電場及吉姆普爾風電場。
藍寶石風力發電廠已於2015年11月底率先投入運作,發電量為52.8兆瓦,主承建商為中國電力建設集團附屬公司中國水電,這是該公司在巴基斯坦的首個同類項目。
中國水電也負責興建薩察爾風電場。該設施位於格羅–吉姆普爾風力走廊,由該國著名投資集團Arif Habib Corporation的全資附屬公司Sachal Energy擁有,於2017年4月投入運作,發電量為50兆瓦。項目獲中國工商銀行提供債務融資,成本估計達1.34億美元。
大沃風電場位於卡拉奇以東約80公里外的城市班波爾(Banbhore),沿該市的潮灘地區興建,同樣於去年4月投入運作,發電量為50兆瓦。項目獲中國工商銀行提供7,880萬美元貸款,風力渦輪則由廣東明陽風電與德國專業風能公司Aerodyn Energiesysteme攜手製造。最後,吉姆普爾風電場也是由中國水電興建,於去年6月投入運作,發電量為100兆瓦。該設施由United Energy Pakistan擁有,總投資額約2.5億美元。
現時,中國還在巴基斯坦各地投資發展另外9個風電項目,施工進度各有不同。這些項目完成後,預料可為巴基斯坦全國提供445兆瓦電力。
特約記者 Geoff de Freitas 卡拉奇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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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電子商貿一片興旺,全球速賣通將在波蘭興建物流中心,選址鄰近德國邊境。
阿里巴巴旗下全球速賣通將在波蘭建設全新的物流中心,為當地以及鄰近的德國和捷克網購消費者提供服務。新物流中心由全球速賣通、以上海為總部的環世物流集團及波蘭多式聯運公司ATC Cargo合作興建。
全球速賣通決定在波蘭建設新物流中心,可見該公司已經在中東歐成功建立客戶群。在波蘭,Allegro是一家可媲美eBay的電商平台,在當地一直最受歡迎,不過,全球速賣通在市佔率及知名度方面都大有進步。根據荷蘭金融科技公司PayU於2017年10月一項調查顯示,有62%波蘭網購消費者認為,全球速賣通是電子商貿市場的領導者。
新物流中心選址波蘭的另一個原因是當地擁有地利,有助達成「一帶一路」目標。波蘭是中國通往龐大歐洲市場的主要陸上通道,特別有助中國企業接觸德國市場多達8,100萬的消費者。鑒於波蘭地理位置優越,亞馬遜(Amazon)已投資8.76億美元,在鄰近德國邊境的波蘭西北部城市斯塞新興建物流設施,有關工程現已展開。
全球速賣通新物流中心的一項優勢,是首次允許區內企業購買小批量貨品,而非按照過往做法,訂貨量必須填滿整個貨櫃。此外,新物流中心也可協助管理中國與波蘭之間日益增加的貨物流量,其中包裹處理量於2017年約有500,000件,較2016年增加200%。
不過,貨量增多也帶來一個不良影響,就是促使波蘭政府採取行動打擊國內網購消費者的逃稅行為。波蘭有別於歐洲大多數國家(法國除外),沒有向價值達55美元的進口電子商貿貨品豁免徵稅。不過,目前為止,波蘭財政部還未採取實際行動要這些貨品繳付稅款。
鑒於稅款日增,兼且金額龐大,波蘭政府正採取措施確保可以收妥稅款。當局有可能允許消費者註明每項網上交易金額,然後通過自設系統向相關電子商貿平台核實交易資料。
另一方面,波蘭金融監管局(KNF)已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簽訂金融科技合作協議。雙方將在一系列金融科技相關研究項目緊密合作,促進資訊交流、相互諮詢,以及在更廣泛層面分享知識和專長。
華沙顧問辦事處 Anna Dowgial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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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的卡納普里隧道是「一帶一路」重點工程,獲中國提供17億美元融資。
孟加拉南部的卡納普里多車道隧道是「一帶一路」重點工程之一,獲中國大力支持,建成後將把吉大港市與位處卡納普里河另一端一個即將建設的中國經濟特區連接起來。
卡納普里隧道訂於2020年建成,屆時將大大縮短往來吉大港與科克斯巴扎爾(當地著名旅遊點之一)的行車時間,紓緩現有兩條跨河大橋的嚴重交通擠塞問題,並把當地的韓國加工出口區與沙赫阿馬納國際機場連接起來。此外,隧道將接通兩條興建中的公路,分別是亞洲公路以及達卡-吉大港-科克斯巴扎爾公路。
目前,卡納普里隧道似乎已籌得所需資金。根據孟加拉政府消息,隧道已獲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10.2億美元初期融資,而另一筆6.63億美元貸款也已落實,可分20年攤還,年息2%。孟加拉政府則提供餘下所需資金。
隧道由孟加拉大橋管理局(Bangladesh Bridge Authority)及中國交通建設共同管理,奧雅納(Ove Arup & Partners)香港分公司則提供設計及技術支援。隧道全長9公里,當中3.4公里建在河床之下,是孟加拉首條兼有公路和鐵路的隧道。
除卡納普里隧道外,孟加拉還進行其他多項獲中國支持的基建項目,其中最重要的是去年6月孟加拉經濟區管理局(BEZA)與中國港灣工程責任有限公司簽署諒解備忘錄後正式成立的Anwara 2經濟區(又稱中國經濟特區)。
BEZA執行主席Paban Chowdhury表示,Anwara 2經濟區可以容納150至200家公司,涉及不同產業,包括造船、製藥、電子產品、農業企業、資訊科技、化工、電力及紡織品。該經濟區將可創造多達75,000個職位,但不會只依賴中國企業到區內設廠。Paban Chowdhury稱:「根據初步協議,中國投資者雖然享有優惠待遇,但也歡迎本土及其他海外企業到來投資。」
隧道和經濟區要取得成功,實有賴吉大港大幅提升港口設施。目前,吉大港處理孟加拉92%的海運貨物。隨著孟加拉經濟起飛,該港的貨物吞吐量每年增長約14%。
不過,吉大港的淤塞問題嚴重,而且十分擠迫,水深也不足以容納現役油輪。因此,孟加拉的當務之急是開展深水港升級工程。
近年來,吉大港縱使有意進行升級,卻因其他外國資助發展項目而告吹。2010年,中國同意提供資金支持吉大港進行擴建工程,並在鄰近的索納地亞島興建深水港。及至2016年2月,事態突然逆轉,該國政府決定在瑪塔巴瑞(一家大型火力發電廠的選址)附近興建一個由日本資助發展的港口,於是擱置吉大港擴建計劃。
不過,這些爭拗無減孟加拉在「一帶一路」項目上的重要戰略地位。「一帶一路」提出建設6個國際經濟走廊,包括孟中印緬經濟走廊,而孟加拉就是這條走廊的重要組成部分。
整體而言,孟加拉是東盟各個半工業化國家與人口稠密的印度次大陸之間一道重要橋樑,而且處於南亞與東南亞之間的策略性位置,是實現「一帶一路」區域經濟一體化目標不可或缺的一環。
特約記者 Geoff de Freitas 達卡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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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完工的塞桑河下游二號水壩是柬埔寨最新的「一帶一路」項目,而中國與柬埔寨合作興建的水力發電項目將陸續有來。
柬埔寨正進行多項水力發電項目,為該國能源領域帶來新氣象。當中大多數項目都與中國合作興建,並獲「一帶一路」資金支持,其中塞桑河下游二號水壩上月完工,壩內水位已開始上升。長久以來,中國一直協助柬埔寨發展基建項目,而「一帶一路」倡議進一步推動兩國合作,尤以發電項目為然。
柬埔寨主要以柴油發電,電力供應長期嚴重不足,每瓦電價更居全球最高之列。該國製造業日趨興旺,是當地的經濟支柱,每年的電力需求增長18%。因此,自2003年起,當局優先推動大規模水力發電計劃。
在推行「一帶一路」之前,中國已深明扶助鄰國發展經濟極具策略意義。因此,中國公司長期資助柬埔寨發展水力發電。
2006年,中國水利水電建設公司向柬埔寨的水電項目投資約2.8億美元。2008年,中國機械工業公司與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合資約5.4億美元在柬埔寨投資水電項目;同年,華電國際也在該國投資5.8億美元。最近,中國華能集團通過子公司瀾滄江水電,向總投資額達9.77億美元的塞桑河下游二號水壩項目注資4.1億美元;至於餘下的建設成本,則由越南電力集團(EVN)與柬埔寨最大投資綜合企業之一Royal Group共同支付。
目前, 柬埔寨已有7個水力發電站接入全國電網,並有兩個水力發電站已經投產,滿足所在地區的電力需求。今年年底,塞桑河下游二號水壩發電項目將全面投產,每年發電量達400兆瓦,成為該國最大的單一電力來源。
柬埔寨致力發展水力發電,令全國發電量大增,電費急跌。2014年,斯登達岱水力發電站(246兆瓦)及額勒賽下游水力發電站(338兆瓦)相繼投產,令該國水力發電量由2013年的1,015.54百萬千瓦時增至1,851.60百萬千瓦時,增幅達82%。雖然水力發電量大增,但該國的水力發電計劃仍處起步階段,還有更多水力發電站已計劃興建。
雖然水力發電能提供廉價電力,確保電力供應,對該國的好處顯而易見,但並非百利而無一害。事實上,區域諮詢機構湄公河委員會(MRC)已發出警告,柬埔寨若進一步擴大水力發電規模,將會損害該國的經濟發展。
具體而言,湄公河委員會認為,擴大水力發電規模會導致湄公河盤地的湖泊及沖積平原漁業產量減少70%。換言之,由2020至2040年,柬埔寨的國內生產總值可能減少30億至50億美元。
除此之外,也有論者堅稱,進一步開發水力發電的經濟理由其實站不住腳,尤其是太陽能發電成本正拾級而下,對環境的影響也遠遠較少,得以成為一種日受歡迎的替代能源。
去年12月,中國的亨通光電與柬埔寨的Inner Renewable Energy (Cambodia) Company簽署一項總值2億美元的「一帶一路」相關項目合約,似乎已意識到柬埔寨及國際對太陽能的看法已有所改變。根據該合約,雙方將在柬埔寨共同興建兩座發電量各100兆瓦的太陽能發電廠。
特約記者 Geoff de Freitas 金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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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投資研究室 韓冰
當前國際格局正處於調整、變革、發展的關鍵時期,英國退歐、恐怖主義持續發酵、歐洲難民潮和極端政治力量勃興、亞洲地緣政治之爭等均表明當今世界秩序正面臨諸多挑戰。與此同時,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深層次影響繼續呈現,世界經濟總體低迷、增長乏力, 民粹主義、貿易保護主義、反全球化的聲音日漸增多。在此背景下,中國企業在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中,需要更加重視對東道國政治、經濟與法律風險的防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s) 是保護企業海外投資利益的重要工具,分析梳理中國與一帶一路相關國家之間的BITs 現狀以及BITs在保護海外投資利益保護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可以為我國進一步完善與"一帶一路"國家的BITs 以及提高海外投資利益保護水平提供決策參考。
一、BITs與中國海外投資利益保護
(一) 中國亟須構建海外投資利益保護機制
投資合作是"一帶一路"建設的重點內容。我國自2004 年以來,對"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的直接投資持續增長。2013 年"一帶一路"倡議提出後,中國對"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和地區直接投資更是表現為快速增長。截至2015年末,中國對"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對外直接投資存量達到了1156.8 億美元,在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中佔比為10.5%。商務部最新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對"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直接投資額為145.3 億美元, 佔同期總額的8.5%。"一帶一路"國家已經成為我國對外投資的重要目的地。隨著中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簽訂的投資合作項目的不斷落地,可以預見"一帶一路"國家未來投資前景良好。
然而,有投資就有風險,共建"一帶一路"必然會面臨各種困難與風險,如何確保中國在"一帶一路"國家大規模投資的安全性已成為當前亟需深入探討的重要課題。隨著中國對外投資規模迅速增長,中國企業近年來在海外已遭受到東道國的政變、動亂、徵收、外匯管制、環境風險以及其他“非傳統政治風險”。例如,中國石化、採礦、水電等領域的企業在緬甸、柬埔寨、蒙古國、印尼等國的投資遭遇民眾和環保組織的抵制以及政府環境處罰等環境風險。再如,一些中國企業的海外並購因東道國監管部門的安全審查這一非傳統政治風險而被迫終止,有研究對2005年至2014年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遭遇風險的216個案例進行分析顯示,在這216個案例中,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遭遇的政治風險案例最多,一共有90個,佔比37%,而政治風險主要集中在國家安全審查風險和政治暴力風險,兩種風險佔政治風險案例的75%。國家安全審查風險在政治風險案例中超過一半,佔比57%。
"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由於經濟發展階段、治理水平的差異,營商環境差別也較大。依照2017年世界銀行發佈的全球190個國家和地區的營商便利度排名,以目前吸納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前10位的國家新加坡、俄羅斯、印度尼西亞、阿聯酋、印度、土耳其、越南、老撾、馬來西亞和柬埔寨為例,可以看出"一帶一路"相關國家的投資環境可以大致分為三類。一是營商環境良好的國家,如新加坡;二是營商環境一般的國家,如哈薩克斯坦。三是營商環境相對較差的國家,如緬甸。中國企業在營商環境仍待大幅改善的國家投資,其面臨的投資風險也相應增加。
此外,在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中,央企一直發揮著主力軍的作用。從投資存量來看,截至2015年末,央企在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中佔比為63.3%,而2006年時央企的比重高達82.14%。雖然近年來地方企業(包括地方國企和民營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存量規模逐年擴大,但央企的海外資產依然構成了"海外中國"的主體。中國海外投資所具有的獨特性,更需要從國家層面上構建海外投資利益保護機制。
(二) BITs是中國海外投資利益保護機制的重要內容
國際投資協定是國際上重要的投資規範、投資保護與投資促進工具,包括雙邊、區域和多邊投資協定。其中,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s)最受青睞,截至2016年底全球已締結2969項BITs。BITs可以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明確、穩定和透明的投資法律框架,有助於為外國投資者對其在東道國的投資提供法律保護。特別是當投資者與東道國發生投資爭端時,BITs為投資者提供依據其規定尋求國際救濟的可能性。並且,締結BITs有助於以"非政治化"的方式解決海外私人投資爭端,即建立不需要任何的政府干預而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有效救濟的機制。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又是新興的經濟大國,許多中國企業投資的東道國也是發展中國家,這致使中國與一些發展中國家之間形成了具有一定“南北”色彩的關係,中國需要考慮避免不時出現的私人海外投資爭端破壞中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些更為重要的關係,而BITs有助於中國政府在不削弱對投資者的有效救濟的情況下,從對私人海外投資糾紛的參與中解脫出來。對美國、德國、日本、加拿大、韓國和新加坡六個對外直接投資大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法律體系研究顯示,這些國家主要通過對外商簽的雙、多邊國際投資協定保護其對外直接投資。因此,BITs也應是中國構建海外投資利益保護機制的重要抓手與關鍵內容。
二、中國與"一帶一路"國家BITs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對外商簽BITs,目前已經與"一帶一路"56個國家簽署了BITs。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已締結的BITs多是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簽訂的,在已簽訂的56個BITs中,1985年至1990年間簽訂生效的有7個,1990年至2000年間簽訂生效的有40個,2000年後簽訂生效的僅有9個。20世紀八九十年代這一時期,中國主要以吸引外資為主,在簽訂BITs時主要從資本輸入國立場出發,締結的BITs內容較為保守與謹慎,提供的投資保護程度相對較低。實證研究顯示雙邊投資協定對我國企業海外並購的區位選擇和投資規模在總體上並無顯著影響。而這一研究結果也為實踐所證實,對我國在非洲部分國家的中資企業的調研顯示,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無法為其提供有效保護。因此,從保護投資者角度看,當前中國在積極與更多"一帶一路"國家商簽BITs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是與相關的"一帶一路"國家啟動BITs的"升級"談判。
BITs主要包括投資與投資者定義、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公正與公平待遇、徵收或國有化的條件和補償標準、外匯轉移、解決投資爭端的程序等條款,為外國投資者對其在東道國的投資提供法律保護。下文以BITs中的核心條款規定與相關實踐為例,具體分析BITs對於企業保障海外投資權益的作用以及中國已締結的BITs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 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條款是BITs中的核心條款之一。作為一種相對待遇標準,國民待遇一般以東道國投資者享受的待遇為參照對象,要求東道國政府在相似情況下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待遇不低於其給予本國投資者的待遇,其主要針對東道國政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早期BITs中的國民待遇條款著重於對投資的保護,東道國一般會承諾給予准入後的外國投資國民待遇,即外資運營階段的國民待遇,以確保東道國對其徵收行為的全額賠償。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晚近以來BITs中的國民待遇條款不僅是投資保護條款,而且漸成促進投資自由化的核心規則。一些BITs中國民待遇義務延伸至准入前階段,即外資准入階段的國民待遇,具體而言就是在外資投資領域、設立過程以及相關的實體和程序條件要求等方面實現內外國民平等對待。准入前國民待遇要求東道國放寬市場准入,有利於投資者進入東道國市場。
從中國與"一帶一路"國家已締結的BITs來看,對國民待遇條款的具體表述措辭不一、適用範圍參差不齊。例如1985年中國與馬來西亞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未承諾給予外國投資或投資者國民待遇,而1998年中國與也門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了運營階段的國民待遇原則。總體而言,中國對於國民待遇一直持謹慎態度,對於運營階段的國民待遇實行差別政策,對於准入階段的國民待遇義務則一直未接受。中國企業在沒有約定給予運營階段國民待遇的國家投資,將面臨無法與該國國內投資者以及其他享有國民待遇的其他國家投資者公平競爭的挑戰。
(二) 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條款是BITs中至為重要的條款,一般與國民待遇條款結合使用。最惠國待遇要求締約國給予對方投資者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任何第三國投資者的待遇,其實質是要求締約國將給予第三國投資者的優惠待遇無條件地給予締約另一國的投資者和投資。正是基於最惠國待遇條款所具有的傳遞性,中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談判才被稱為"二次入世"。最惠國待遇條款的目的旨在為不同國籍的投資者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於實體性事項已廣為接受,但能否適用於爭端解決等程序性事項,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適用則存有激烈的爭議。2000年"馬菲基尼訴西班牙案"首先引發了各界對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範圍是否擴展到程序性事項的討論,中國政府首次成為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被告的"馬來西亞伊佳蘭公司訴中國"案也涉及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適用範圍問題。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適用範圍的擴張,使其日益發展成為投資者"挑選條約"的工具,有利於投資者利益保護,但對東道國而言,會導致投資者濫用BITs中的某些條款。
(三) 公正與公平待遇標準
公正與公平待遇標準,也被稱為最低待遇標準。與前述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依據東道國給予本國和第三國投資者的待遇決定的"相對"待遇標準不同,公正與公平待遇的含義不是參照其他待遇來確定的,而是參照所適用的具體情況確定的,被認為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待遇標準。
近年來相關國際投資仲裁實踐表明,仲裁庭在對公正與公平待遇標準的解釋和適用時,傾向於採取比傳統國際最低標準更為寬泛的解釋。基於此,在仲裁庭的演繹下,與國際最低待遇標準存在歷史淵源的公正與公平待遇標準已不再僅僅局限於國際最低標準所提供的保護程度,而是在其基礎上逐漸演變為一種較國際最低標準更高的絕對待遇標準,進而使投資者向東道國索賠的門檻更低,而且賦予了國際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成為投資者將與東道國的爭議提交國際仲裁的重要依據。但值得注意的是,為避免訟累,近年來各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資者利用該項待遇標準條款尋求賠償的門檻。
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已簽訂的BITs中多數包含公正與公平待遇標準的規定,並且該條款大多是獨立的。但是,由於我國20世紀八九十年代簽訂的BITs多數僅同意將徵收補償數額問題提交國際仲裁,因此,投資者在實踐中並不能以公正與公平待遇標準為據索賠。
(四) 資金轉移
資金轉移條款與外國投資者的利益直接相關,是東道國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具體待遇標準的一個重要內容。通過轉移條款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投資的經濟利益才能得以自由轉移或匯回本國。對東道國而言,既要通過資金轉移條款達到吸引投資的目的,同時又要防止因放鬆外匯管制而可能給國內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
中國已簽訂的BITs對於轉移條款規定並不一致。例如,2003年中國與德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締約任何一方應保證締約另一方投資者轉移在其境內的投資和收益",並且規定上述轉移應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按照轉移當日接受投資的締約一方通行的市場匯率不遲延地進行。而1994年中國與埃及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締約任何一方應在其法律和法規的管轄下,保證締約另一方投資者轉移在其領土內的投資和收益",從而將"轉移"條款的適用限定在符合"締約國國內法律和法規"範圍中,並且也沒有約定轉移應"不遲延地進行"。通過對比,可以看出,中德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投資者轉移投資收益提供了充分保障,相較而言中埃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則保護力較弱,我國在埃及投資的企業如遭受到投資收益無法匯回問題時,中國雖然已與埃及締結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但卻無法為其提供有效幫助。
(五) 間接徵收
徵收或國有化問題是國際投資協定談判的最重要議題之一。徵收系指東道國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實行剝奪的行為,包括直接徵收與間接徵收兩種形式。直接徵收通常指東道國以國有化、法律強制或沒收等方式完全取得投資者財產的徵收行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投資自由化趨勢不斷加強,東道國實施直接徵收的情況已較為少見,各國主要採取更為間接與隱蔽地間接徵收措施干涉外國投資者。間接徵收主要指未直接轉移或剝奪投資者的財產權,但東道國政府以與徵收具有"效果相同的措施"或"類似的任何其他措施",干涉財產的使用或享用收益。
間接徵收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其中典型性表現形式包括強制轉讓財產、完全禁止轉讓或支配財產、實質干預企業的管理控制權、過度或任意徵稅、取消許可或批准、違法驅逐外國投資者、凍結銀行賬戶或推動罷工、停工和致使勞工短缺等等,不一而足。實踐中,出現上述表現形式未必一定構成間接徵收,還要根據具體案例"逐案"考察分析。
間接徵收是我國海外投資較易遭受到的政治風險之一,目前中國投資者在ICSID訴東道國的5起仲裁案中,其中有3起涉及間接徵收問題。這與我國ICSID海外直接投資存量大量分佈在發展中經濟體有一定關係,由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政治和社會等各項制度往往仍處於形成中,發生調整或轉型的風險較高,在客觀上增加了這些國家發生間接徵收的風險。然而,我國早期簽訂的BITs很多都未對間接徵收作出明確約定,這為國際投資仲裁庭的自由裁量留下空間。
(六) 投資者與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
投資者與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是投資者在投資爭端發生後與東道國進行仲裁的法律基礎,被形象地稱為BITs的"牙齒"。通過這一機制,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其認為東道國違反BITs義務時將爭端提交到國際投資仲裁機構解決,從而使BITs中的所有保護外國投資者利益方面的規定切實發揮作用。1966年依照《華盛頓公約》成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解決政府與他國國民間國際投資爭端的機構。ICSID與其國際仲裁機構相比,具有更強的執行效力,其裁決生效後可以在各成員國直接執行,無需通過各國國內法院承認後再予以執行,這就確保了仲裁裁決的執行,為投資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目前已有161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其中153個國家已批准正式加入。中國於1990年2月9日簽署該公約,並於1993年2月6日正式生效。
從中國與"一帶一路"國家已簽訂的BITs來看,中國對於可以提交ICSID仲裁的爭端範圍,因BITs締結的時間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國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簽訂的BITs中,多未接受ICSID的仲裁管轄權。如果投資者無法將投資爭議訴諸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構,意味著其只能在東道國國內尋求救濟,而這往往是比較艱辛的,特別是當東道國法制不夠健全時。
三、中國亟須對外商簽"平衡範式"的BITs
前述分析充分說明,BITs是一把雙刃劍。對BITs中的條款的分析會因基於東道國立場抑或是基於投資者保護立場,而有不同的評價。我國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基於投資東道國立場簽訂的"保守主義範式"的BITs,適應當時我國作為吸引外資大國的國情,切實維護了我國作為投資東道國的監管權力與國家利益。2000年以來,隨著中國對外投資規模迅速增長,我國BITs在內容上也有了較大的發展,與一些國家,如德國、荷蘭、瑞典等國簽署了新的協定或修改了原協定的議定書。新簽訂的這些BITs呈現出投資自由化、對外資保護標準不斷提高的態勢,例如擴大了國民待遇適用範圍,放寬外匯轉移限制,接受國際投資仲裁管轄權等方面。但是,總體而言,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的BITs"升級"較慢,保護水平亟待提高。因此,當前中國亟須"升級"與一帶一路國家的BITs,使之能適應中國與這些國家間雙向投資的客觀情況,助力中國企業在國外市場的公平競爭,為"一帶一路"建設護航。具體而言,應著力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 亟須與"一帶一路"國家啟動BITs升級談判,商簽"平衡範式"的BITs
中國作為雙向投資大國,客觀上要求其在與"一帶一路"國家商簽或啟動BITs升級談判中兼顧不同方面的利益。為了確保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簽訂"良好標準"的BITs,應對當前中國與"一帶一路"國家雙向投資的實際情況及潛在趨勢進行定量和定性評估,在此基礎上做出戰略選擇,而不是想當然地選擇立場。
(二) 秉持"開門立法"態度,廣泛徵求與整合各利益攸關方的意見
在過去十多年間,中國"走出去"的企業積累了大量的海外投資經驗,當前亟需認真梳理總結這些經驗與教訓。中國與相關"一帶一路"國家的BITs談判中,應對企業在實踐中遇到的可以納入BITs中解決的問題做出"必要"的回應與反映。BITs作為兩國間特殊的投資方面的安排與約定,為此提供了方便。此外,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在對外談判中,也應廣泛聽取、整合商會、行業協會、中介機構以及相關領域的國內外專家等利益攸關方關切、意見和建議。
(三) 積極參與全球投資治理,為與"一帶一路"國家BITs升級談判營造良好的國際環境
BITs作為雙邊談判機制,雖然會使談判各方“強者更強,弱者更弱”,但是在當前全球投資治理處於轉折點之際,中國積極參與全球投資治理仍然可以為中國與"一帶一路"國家BITs升級談判營造良好的國際氛圍。2016年中國作為G20峰會主席國,倡議制定的《G20全球投資指導原則》即為良好範例,向國際社會傳達了中國將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為投資者提供開放、非歧視、透明與可預見的營商環境的承諾。當前中國需要積極參與國際投資便利化議程、推動國際投資仲裁機制改革等全球投資治理改革的核心與關鍵問題,這既符合中國自身利益,又有利於促進世界經濟復蘇。
綜上,BITs作為保護和促進國際投資的法律規則與我國對外投資實踐發展具有時滯本不可避免,當務之急是我國需要根據已經變化的情勢,及時升級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已締結的BITs。否則,當前中國已締結的BITs不僅無法為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的海外投資提供有效保護,而且長此以往會影響我國海外投資的可持續發展。中國作為投資東道國與成長中的海外投資大國,需要認真深入研究BITs問題,引導企業善於運用國際規則保護海外投資合法權益,在"守法"與"適法"中,使其"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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