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進海運的船舶為何到香港來:香港法院在船舶抵押權實施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孖士打律師行高級顧問楊典瑞
孖士打律師行合夥人歐維廉

韓國的航運企業「韓進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破產,成為全球貨櫃航運業有史以來最大宗的航運企業破產案。另一方面,香港法院亦因此於今年較早時候,進行了其有史以來最大宗,總值超過6億美元的船舶出售。本文作者將於下文討論香港所扮演的海事法律服務中心角色,以及船舶抵押權的實施所涉及的程序。

香港的海事法律服務

2017年5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歡迎28位外國政府領導人前來北京,出席一個關於中國「一帶一路」倡議(其內涵是關於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發展)的研討會。「一帶一路」建設有助於將中、歐兩地連接,其一切計劃倘能付諸實行,將可覆蓋60多個國家,而到了2050年,全球生產總值的增幅,將會有八成是來自「一帶一路」的沿線國家,為中國所作的投資帶來重大回報。香港在「一帶一路」倡議中所扮演的最為人熟知角色,是作為亞太區的一個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然而,鮮為人知的是,香港在航運事務方面,也享有高度的自主權。例如,在「國際海事組織」等主要國際機構中,香港有權委派自己的代表出席。

每年進入本港港口的船舶共有19多萬艘(包括遠洋和內河船),航運界(當中涉及約700多家企業)因此極需獲得法律服務的提供,以協助其處理各項業務交易和當中產生的航運爭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2016年合共處理了262宗新提起的仲裁案件,而當中有百分之二十二是屬於海事仲裁案件,故航運界十分需要一些專門從事海事法律工作的律師,為船主、船舶承租人、貨物所有人,以及船舶融資銀行,提供法律諮詢和爭議解決服務。

船舶抵押權的實施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銀行星羅棋布,為本地航運業和外國船主提供船舶融資服務。足以令這些本地和外國金融機構放心的是,香港法院對這一範疇有充足的專門知識,當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又或是違反了相關貸款協議時,香港法院可以協助有關的金融機構追討其所貸出的款項。

近期的韓進海運破產案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該案中,無擔保債權人倘若能夠成功取得優先權,抵押權人便將會蒙受重大損失。倘若有關船舶是位於中日韓三國的範圍內,當事人可以將香港與其他亞洲港口作一比較,以確定在何地扣押和出售有關船舶,是最安全和費用最低廉,從而讓抵押權人得以最大程度地取回其所貸出的款項。一般而言,銀行抵押貸款人(bank mortgagee)會優先選擇以香港作為訴訟地,原因是:

  • 在各項海事申索中,其中一項是根據抵押權而提出的申索(不論有關船舶是懸掛哪一國的國旗)。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以英國法律為基礎,出售船舶的所得金額,必須依循一個固定的優先順序來分配。 除了海事留置權(例如:船舶碰撞所導致的損壞、救援費用的申索、船員工資等)、管有權申索(例如船舶維修廠被拖欠維修費用)、船舶扣押的實際費用外,抵押權人享有的追討權利優先於任何其他申索。
  • 香港能夠成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有賴其法律制度所帶來的持續確定性。此外,香港法院不受任何外來勢力的干預和影響,能夠本著公開、公正的態度來審理案件, 亦不會偏袒本地的債權人。
  • 香港法院的申請程序清晰明確。抵押權人須向法院提交一份海事對物令狀、一份扣押令申請書,並須附上一份誓章以支持其所提出的申索。當事人在取得法院的相關核准後,執達主任會將一份扣押令送達該船舶。
  • 倘若有關船舶是在香港被扣押,香港法院的處理過程,若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可以說是十分快捷,而箇中原因是,香港法院有權下令「在案件待決期間」(“pendente lite”) 將有關船舶出售;也就是說,該船舶在正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視為遞耗資產(wasting asset)。只要買方向法院繳清了船舶的買價,它便可逕自將船舶開走,而該船舶便被該買價所取代。
  • 香港執達主任所收取的費用是1%,但區內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收取的費用是2% -2.5%,兩相比較,當然是前者較為優勝。
  • 銀行通常可以在法院出售有關船舶的30天後,向法院提出付款申請,從而使出售船舶的所得和相關抵押貸款無需擱置於法院。
  • 最後,但最為重要的一點是,船舶的擁有權可藉法院的賣據而轉移給買方。這時,不僅是該船舶的抵押權可以獲得解除,而是所有其他的產權負擔、債務和留置權也同樣獲得解除,該船舶因而可在不受任何債權的約束下,重新投入交易市場。


孖士打律師行曾經負責處理的一宗案件,涉及韓進海運的其中五艘最大型船舶。該些正在運載貨櫃途中的船舶,獲准繼續駛往其目的地卸貨;接著,船長接獲命令,須將船舶駛來香港,讓它們全部在香港被扣押。

當事人委託了一支國際船舶經紀人隊伍,為這些船舶的價值進行評估,以確保香港法院所訂定的底價準確無誤。倘若缺乏可供比較的實例,又或是只有很少的數量,以致經紀人難以評估有關船舶的價值,那麼提供抵押貸款的銀行便通常會作出一項保障性的投標,以確保其船隻不致以過低價格被出售。

最後的結果是,該些船舶以合共超過6億美元的價格出售,成為香港法院有史以來最大宗的船舶出售案。購入這些船舶的,是其他貨櫃航運業者,它們將這些船舶併入其自身的船隊中,所有的船員都可以留下繼續服務,船主亦無需支付龐大的港口費用,船舶更可無需長期被閒置。

原文刊載於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2017年12月號,請按此閱覽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