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實用指南 - 如何解決「一帶一路」爭議

金杜律師事務所

到底有多少「一帶一路」投標方研究合同草稿中的爭議解決條款,並對此提出詳細的意見?沒有多少。然而,這一條款卻是合同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因為「一帶一路」項目很容易遭遇各種索賠,畢竟當中許多項目都在帶有高度政治、經營和法律風險的國家進行。如果各方沒法達成和解,則他們將需要依賴爭議解決條款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

各方總是自動以「英格蘭及威爾士法律」、「英格蘭仲裁」、「新加坡仲裁」、「新加坡法律」等字眼起草合同,因為這就是他們習以為常的做法。但在「一帶一路」項目中,務必要妥善考慮這些是否真是最適當的條款。

「一帶一路」投標方很有必要停下來仔細考慮爭議解決條款,並決定是否需要找到發包人和/或貸款人,向他們解釋為何更慎重地考慮爭議解決條款是一種更利於所有相關各方的做法。有些發包人/貸款人將會說:「不,我們不修改這一條款」。但另一些有可能會被說服(也許是為交換其他讓步的條件)。

毫無疑問,「一帶一路」項目的爭議解決條款應把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主要模式。國際當事方更傾向於仲裁的原因在於:私密性強;不像法院程序那麼正式;且更容易在不同管轄區強制執行。但是仲裁地選在哪裡?以及根據哪個管轄區的法律仲裁呢?

一個好的爭議解決條款應包括以下幾個組成部分:

  • 仲裁在哪裡進行?

對於「一帶一路」項目,通常觀點認為,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貿仲委仲裁,抑或是「一帶一路」東道國仲裁,都無法足夠中立到令各方都能接受(至少會有一方無法接受)。這也從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何各方常選擇在倫敦或新加坡(有時是斯德哥爾摩或巴黎)仲裁。不過,何不在香港仲裁呢?香港受惠於「一國兩制」的法律制度,因此依舊是一個普通法管轄區,不僅擁有行事高效獨立的普通法法官,也擁有專業水平位居全球前列的終審法院。

但「一帶一路」東道國經常說,「我們會擔心香港,因為它不是完全獨立於中國的」。東道國在此犯了嚴重錯誤。這也顯示出東道國實際上並不明白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倒是對東道國的「一帶一路」參與方自己大有裨益。為什麼呢?因為內地政府和香港政府之間訂有特殊的安排,即,《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根據這項《安排》的規定,如任何一方未遵守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另一方可向相關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香港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下一級法院在決定拒絕根據《安排》強制執行香港裁決時必須事先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請示,並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予強制執行。言下之意是,未經事先上報,一概不會拒絕准予根據《安排》強制執行香港裁決。

換言之,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對東道國一方的有利之處在於,相較於在倫敦、新加坡、斯德哥爾摩或巴黎作出的裁決而言,香港裁決將會享有更優越的強制執行權利。對於中國參與方而言,香港也有明顯的吸引力,這不僅體現為香港與內地的關係,更是因為香港擁有無懈可擊的法治、處理案件時的辦事效率、可供選擇的多元化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以及文化上的接近性。

  • 管轄法律

中立的法律(例如,香港、英格蘭及威爾士或新加坡法律)可被選作管轄實體爭議的法律。在訂明香港作為仲裁地的同時,考慮選擇上述實體法也毫無問題。例如,一方可使用爭議解決條款訂明香港仲裁,同時選擇英格蘭及威爾士法律作為管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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