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海运的船舶为何到香港来:香港法院在船舶抵押权实施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孖士打律师行高级顾问杨典瑞
孖士打律师行合伙人欧维廉

韩国的航运企业「韩进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破产,成为全球货柜航运业有史以来最大宗的航运企业破产案。另一方面,香港法院亦因此于今年较早时候,进行了其有史以来最大宗,总值超过6亿美元的船舶出售。本文作者将于下文讨论香港所扮演的海事法律服务中心角色,以及船舶抵押权的实施所涉及的程序。

香港的海事法律服务

2017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欢迎28位外国政府领导人前来北京,出席一个关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其内涵是关于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的研讨会。「一带一路」建设有助于将中、欧两地连接,其一切计划倘能付诸实行,将可覆盖60多个国家,而到了2050年,全球生产总值的增幅,将会有八成是来自「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为中国所作的投资带来重大回报。香港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所扮演的最为人熟知角色,是作为亚太区的一个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然而,鲜为人知的是,香港在航运事务方面,也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例如,在「国际海事组织」等主要国际机构中,香港有权委派自己的代表出席。

每年进入本港港口的船舶共有19多万艘(包括远洋和内河船),航运界(当中涉及约700多家企业)因此极需获得法律服务的提供,以协助其处理各项业务交易和当中产生的航运争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2016年合共处理了262宗新提起的仲裁案件,而当中有百分之二十二是属于海事仲裁案件,故航运界十分需要一些专门从事海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为船主、船舶承租人、货物所有人,以及船舶融资银行,提供法律谘询和争议解决服务。

船舶抵押权的实施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银行星罗棋布,为本地航运业和外国船主提供船舶融资服务。足以令这些本地和外国金融机构放心的是,香港法院对这一范畴有充足的专门知识,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又或是违反了相关贷款协议时,香港法院可以协助有关的金融机构追讨其所贷出的款项。

近期的韩进海运破产案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该案中,无担保债权人倘若能够成功取得优先权,抵押权人便将会蒙受重大损失。倘若有关船舶是位于中日韩三国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将香港与其他亚洲港口作一比较,以确定在何地扣押和出售有关船舶,是最安全和费用最低廉,从而让抵押权人得以最大程度地取回其所贷出的款项。一般而言,银行抵押贷款人(bank mortgagee)会优先选择以香港作为诉讼地,原因是:

  • 在各项海事申索中,其中一项是根据抵押权而提出的申索(不论有关船舶是悬挂哪一国的国旗)。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以英国法律为基础,出售船舶的所得金额,必须依循一个固定的优先顺序来分配。 除了海事留置权(例如:船舶碰撞所导致的损坏、救援费用的申索、船员工资等)、管有权申索(例如船舶维修厂被拖欠维修费用)、船舶扣押的实际费用外,抵押权人享有的追讨权利优先于任何其他申索。
  • 香港能够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有赖其法律制度所带来的持续确定性。此外,香港法院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预和影响,能够本着公开、公正的态度来审理案件, 亦不会偏袒本地的债权人。
  • 香港法院的申请程序清晰明确。抵押权人须向法院提交一份海事对物令状、一份扣押令申请书,并须附上一份誓章以支持其所提出的申索。当事人在取得法院的相关核准后,执达主任会将一份扣押令送达该船舶。
  • 倘若有关船舶是在香港被扣押,香港法院的处理过程,若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可以说是十分快捷,而个中原因是,香港法院有权下令「在案件待决期间」(“pendente lite”) 将有关船舶出售;也就是说,该船舶在正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被视为递耗资产(wasting asset)。只要买方向法院缴清了船舶的买价,它便可迳自将船舶开走,而该船舶便被该买价所取代。
  • 香港执达主任所收取的费用是1%,但区内其他司法管辖区所收取的费用是2% -2.5%,两相比较,当然是前者较为优胜。
  • 银行通常可以在法院出售有关船舶的30天后,向法院提出付款申请,从而使出售船舶的所得和相关抵押贷款无需搁置于法院。
  • 最后,但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船舶的拥有权可藉法院的卖据而转移给买方。这时,不仅是该船舶的抵押权可以获得解除,而是所有其他的产权负担、债务和留置权也同样获得解除,该船舶因而可在不受任何债权的约束下,重新投入交易市场。


孖士打律师行曾经负责处理的一宗案件,涉及韩进海运的其中五艘最大型船舶。该些正在运载货柜途中的船舶,获准继续驶往其目的地卸货;接着,船长接获命令,须将船舶驶来香港,让它们全部在香港被扣押。

当事人委托了一支国际船舶经纪人队伍,为这些船舶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香港法院所订定的底价准确无误。倘若缺乏可供比较的实例,又或是只有很少的数量,以致经纪人难以评估有关船舶的价值,那么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便通常会作出一项保障性的投标,以确保其船只不致以过低价格被出售。

最后的结果是,该些船舶以合共超过6亿美元的价格出售,成为香港法院有史以来最大宗的船舶出售案。购入这些船舶的,是其他货柜航运业者,它们将这些船舶并入其自身的船队中,所有的船员都可以留下继续服务,船主亦无需支付庞大的港口费用,船舶更可无需长期被闲置。

原文刊载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2017年12月号,请按此阅览原文